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2、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 3、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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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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