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
第五条 建立长效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支部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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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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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支部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各级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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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党员、群众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打造阳光政务,加强党务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
党情公开日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确定每月16日为党情公开日。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公开顺序,将本月的公开内容先采用党员大会的形式告知广大党员,然后再采取公开栏、网络、简报、报刊等形式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确保党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反映给公开对象,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党务公开内容包括: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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