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部分条款解读 下载本文

顺层抽放不能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电?2013?4号文)规定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臵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一、采用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防突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①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②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③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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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④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臵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防突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试验确定的)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防突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①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②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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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③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防突规定》第53、54、55条规定: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1、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臵1个检验测试点;

2、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臵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3、各检验测试点应布臵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臵,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

4、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臵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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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区。若煤矿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临界值的,判定相应采掘工作面该评价单元区域防突措施无效。

三、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必须严格执行每循环工作面预测)、局部防突措施

《防突规定》第57条规定在工作面进入新的采掘单元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工作面煤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由于我市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复杂,因此要求所有煤矿采掘工作面必须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防突规定》第58条规定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突规定》第87条规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局部措施可能引发突出,因此必须经试验考察,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

(4)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提供水文地质、探放水设计、水害调查、涌水量观测、钻孔施工验收、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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