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还应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及时处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三、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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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对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的规定: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度评价:①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②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3)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①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②瓦斯涌出主要来自于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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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③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④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风速不超过4m/s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1000 1001~2500 25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0 可解吸瓦斯量Wj(m 3/t) ≤8 ≤7 ≤6 ≤5.5 ≤5 ≤4.5 ≤4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5≤Q<10 10≤Q<20 20≤Q<40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 27 -
40≤Q<70 70≤Q<100 100≤Q ≥50 ≥60 ≥70 自证瓦斯抽采达标,煤矿应提供瓦斯抽采泵、管路参数,抽采报表,抽采钻工设计、施工、验收台账,单孔检测台账,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资料,证明瓦斯抽采过程真实,效果达标。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5条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电?2013?4号)的规定落实防突管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要自觉提供专项防突设计、保护层开采依据、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等资料,自证保护层开采真实、效果检验符合规定;采取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要自觉提供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钻孔施工、抽采管理、消突达标评价等资料,自证抽采达标、消突达标。①煤矿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的,判定相应采掘工作面该评价单元区域防突措施无效;②煤矿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局部防突校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的,判定该采掘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③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臵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解释:区域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黔府办发电?2013?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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