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5)煤矿及上级公司要自觉提供控制超采(掘)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及执行情况,自证采掘作业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
解释:煤矿提供瓦斯治理、防突和防治水控制超掘(采)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记录、调度台账,瓦斯治理、防突和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批准掘进等情况。
突出煤层预留20m防突超前距,煤巷掘进预留不小于30m探放水超前钻距,岩巷掘进参照《防治水规定》预留探放水超前钻距,但不得小于20m。
结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煤矿及上级公司建立瓦斯治理、防突和防治水控制超掘(采)管理制度,超掘(采)控制制度要包含以下内容:1、明确瓦斯抽采达标、防突管理、防治水、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等允许掘进距离控制负责人。2、明确井下防突、探放水等排板填写人员、地面台账登记人员、调度室控制进尺人员相关责任人,各有关责任部门必须根据抽采达标、防突管理、防治水、区域验证等安全措施许掘距离下达采掘工作面许采(掘)通知书,区队未收到通知书,严禁进行采掘作业。3、严格执行超掘(采)的责任追究。
(6)自觉提供各类钻孔施工验收、抽查制度和钻孔验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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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奖惩办法及执行情况,自证各类钻孔放线、钻孔施工、验收真实有效,相关管理人员抽查比例、抽查方式符合规定。
解释:《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规定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竣工图及其他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结合我县煤矿实际,要求煤矿建立钻孔施工、验收、抽查制度和钻孔验收考核奖惩办法,保障各类钻孔按设计施工,验收真实有效,抽查比例、方式符合规定。
制度内容应包括:
(一)钻孔设计:对各类钻孔必须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包括钻孔布臵图、钻孔参数(钻孔直径、孔间距、开孔位臵、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等。瓦斯抽采设计完成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经矿长签字,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探放水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矿长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专项设计由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钻孔施工:钻孔施工前煤矿技术人员对钻孔参数进行放线,保证钻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填写放线记录;钻孔施工过程中施钻人员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的见煤岩、卡钻、喷孔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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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三)钻孔验收:施钻人员填写施钻记录并签字,带班矿长现场审查签字认可,煤矿技术部门负责对钻孔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小票,签字认可,带班矿长负责监督实施。
(四)钻孔抽查:矿级管理人员对钻孔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其中对抽放钻孔矿长抽查数量不低于10%,总工程师抽查不低于20%,通防副总抽查不低于30%,其他钻孔抽查比例参考瓦斯抽
采钻孔,必须保证钻孔施工的真实性。
(7)自觉提供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自证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正常、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连抽及时、附属设施安设合理、瓦斯抽采单孔参数检测真实、管理牌板及抽放报表填写规范、审核把关责任明确并落实到位。
解释:《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先抽后采例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第八条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第十条要求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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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设臵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配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瓦斯抽放系统检查维护、瓦斯抽放附属设施、抽采计量装臵安设、瓦斯抽放钻孔施工连抽和瓦斯抽放单孔参数检测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规定瓦斯抽放系统检查维修、单孔抽放参数检测时间间隔等。
(8)自觉提供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自证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及时、校检规范、传感器数据真实、“风电、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
解释: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实现煤矿、煤矿企业集团、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级联网,有条件的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其中中央企业在黔煤矿应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我市已成立市瓦斯监控中心,因此监测监控系统应实现煤矿、煤矿企业集团、县监控中心、市监控中心四级联网。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应明确监测监控维护检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且相关管理要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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