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责任明确,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解释: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建立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套出台相应奖惩办法,使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规定煤矿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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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煤矿提供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度贯彻学习、制度执行相关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责任状及其他责任落实资料,证明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各机构、人员责任落实。
(2)煤矿及上级公司要自觉提供分级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自证各类规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技术评判报告等符合规定。
解释: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煤矿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制度;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由于当前煤炭市场疲软,我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仍比较缺乏,很多煤矿的总工程师同时也是技术员,瓦斯治理方案、防突专项设计、石门揭煤措施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都是自编自审自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求煤矿集团公司对下属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方案、防突专项设计、石门揭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进行审批、把关。对于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由煤矿购买社会服务,县级监管部门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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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及上级公司要自觉提供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和符合规定的处臵超限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过程记录。自证瓦斯超限“先撤人、后汇报、再分析处理”的程序得到真正落实,切实落实瓦斯超限“六个一”措施,即:“一超限、一汇报、一分析、一处理、一报告、一问责”。
解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要求煤矿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要求,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处理的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无计划的瓦斯超限后立即撤出超限区域内作业人员,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强有力的瓦斯治理措施,并形成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瓦斯超限地点的概况; (二)瓦斯超限事故发生经过; (三)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原因;
(四)瓦斯超限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五)瓦斯超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煤矿提供瓦斯超限按事故处理制度及瓦斯超限后相关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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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分析、处理记录(包括调度记录、人员出入井记录、救护队工作开展情况等)及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证明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处理。
(4)煤矿及上级公司要自觉提供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隐患分级督办和分级验收制度及执行情况,自证各领域检查内容齐全、检查次数达到要求,隐患整改到位。
解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相关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明确各领域安全检查次数和检查内容。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督办和分级验收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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