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部分条款解读 下载本文

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3、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4、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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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九、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自证合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

1.煤矿不能自证矿井开采合法、安全机构健全及人员配备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及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及安全培训到位和“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作业整改或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解释:不能自证开采合法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机构不安全及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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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及管理不到位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7号)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一通三防”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瓦斯超限、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自燃发火煤层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的,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43 -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粉尘及其它有害气体超标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煤矿不能自证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未按时上报隐患治理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解释:《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3?30号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的规定:

(1)、煤矿企业未按时上报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相关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和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问责,严格追究责任。对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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