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权威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颁发的文件,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法律不是吓唬鸟用的稻草人,它用“和平的暴力”保护人们安居乐业,真正做到“布大信于天下”。有了法律,社会生活才能有序化、条理化。而道德是凭借舆论批评、良心谴责来约束越轨者。但道德无法保护道德,没有了法律,善良的人们在邪恶的屠刀下只能是沉默的羔羊啊!第二,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划定个人、群体竞争的跑道,使每个人都有恰当的位置,都有能拼搏夺冠的机会。一法在手,道路清晰,目标在前。而道德不为行为圈点划线,但它能勉励人自信自强。因此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将无坚不摧。第三,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协调一致的步伐。正是法律把人们行为纳入同向一律的轨道正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法律的统一性还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思想家卢梭说得好:“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并在其命令范围内对全体人适用。因为它的基础是理性。”而道德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大下必定是非不明;天下事非不明,社会秩序从何谈起呢?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直接维系社会秩序,而道德劝人向善,间接的有助于社会趋向和调与完满。谢谢大家!(掌声) 主 席 谢谢邬健敏同学!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反方二辩周健同 学是如何反驳正方观点的,时间也是3分钟。
反方二:谢谢主席!评判,在座各位,大家好!对方辩友一上来就引用康德的话,可是别忘了康德还说过:在人类存在的社会中,“理性就是道德性。”“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道德才是法之根本。看问题要着本质。不能光看表面呀!对方说维系社会秩序靠法律。请问法律又是靠什么来维系社会秩序的?那就是道德。只有道德,才能保证立法的公平,执法的公正;只有道德,才能保证守法的自觉。首先,守法是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因为怕被处罚而守法,还是因为觉得那是一种美德而守法?难道对方辩友认为大多数人去守法不做坏事是因为害怕被判刑吗?要是那样的话,那可真是危险人物噗!照对方的观点,在一个秩序的社会,那极少数的危险人物是这个社会主要的,而我们大多数人守法,有守法的美德倒是次要的了。这难道是你们的逻辑吗?事实表明,守法观念越强,社会越强调这种守法观念,我们的社会中危险人物就越不敢冒险,社会秩序就越稳定。再从执法的层次看,执法的公正靠什么?靠执法者的良心。良心就是个人品行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无论是乱世用重典,还是盛世之大赦,重典不是乱典,大赦不是乱赦。重典与大赦无不归因于执法者望天下更太平、社会更稳定的动机。这种动机就是个人品行与社会道德的相一致。立法也是道德,立法的依据首先要有守法的可能性。我们说过,守法本身就是一种公德,否则立了法又没有人遵守,最后只好法不责众了。执法要有勇,立法要有才,可是“才而无德谓之奸,勇而无德谓之暴”啊!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比原来大了许多,我方从不否认这一点。但是,这本身就是道德的需求,它随时受到道德的约束。总之,道德不仅贯穿了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始终,而且是整个法律系统真正有效运作的保证。对方辩友说维系社会秩序靠法律,那么我们应该说是道德保证了法律的维系功能。谢谢各位!(掌声) 正方三: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再说法律就是无形的他律。可是我们知道,今天世界青年在结百年之好时都不会忘了先去登记,请间这不是自律又是什么呢?所以说,法律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对方二辩又说,法律要靠道德来维系社会秩序。我们都想为国家来招财进宝,可是如果没有税法,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要交给谁?交多少?如何交呢?所以,对方带友说的守法美德,其实就是法律的意识深入心啊!今天对方辩友给我们说例子,可是说来说去却找了古代社会,这是不是意味着已经承认了在现代社会部分,对方已经同意我方的观点呢?好,那么我们就看在剩下的那一部分,社会秩序是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来维系)。第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历史正是法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从《左传》记载的“刑鼎”到罗马《十二铜表法》,从《人权宣言》到《拿破仑法典》,从英国300年来的法制传统,到香港一浪高过一浪的“廉政风暴”,请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时代,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贞观一年唐朝只处死29人,这
是法律约束的结果;新加坡一年中7万公务员只发现7例犯罪,这是法律完善的成绩。所以说法正则行顺,行顺则国泰,国泰则民安,民安才有社会的秩序。第二,法律是伞,为我们这风挡雨。《教育法》让孩子有读书识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顾客成为真正的上帝,《婚姻法》“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法律意识“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第三,法律是剑,伸张正义斩妖孽。该赏不赏是对善的嘲弄和亵渎,该罚不罚更是对恶的姑息和怂恿。维系社会秩序当然要选择信得过,靠得住,强有力的手段。日本政坛金丸信银档入狱,意大利十兰廉洁运动如火如荼,法律之剑笑傲于江猢,无往而不胜。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人类社会正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义与不义的较量中认识到,只有以法为主,辅之以德,才能抑恶扬善,激浊扬清,使文明的演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谢谢各位!(掌声) 主 席: 好,谢谢韩璐同学!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反方三辩薛峥同
反方三:谢谢主席!评判,对方辩友。首先必须提出对方同学的一个错误。东郭先生的故事告诉我们“狼是不可教化的”,可没说“人是不可教化的”啊!(掌声)按对方同学的理论,社会秩序包括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法律呢,就要去维护每个角落的秩序。要是这样的话,我们什么都要去立法了,那么今天是不是也要立一个“尊敬主席法”,“尊敬评委法”,否则对方同学站起来时就不会说“谢谢尊敬的主席”了。(掌声)法律既然是有这样强大的力量,那么为什么在中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以后,离婚率却逐步的上升呢?好了,让我们再从事实和理论的两方面来继续看看我方的观点吧。第一,古今中外社会秩序的有效维系都是侧重于道德而非法律。从中国的德政到当前两个文明的提倡,从古希腊的贤人政治到当代西方宗教精神,无不体现出道德的主导作用。两千多年前,孔夫子先生虽身处乱世,却心忧天下,发展出了一套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道德伦理体系,为历代历朝所效法,至今,依然是我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源泉为什么古今中外在主要靠道德维系社会秩序这方面不谋而台呢?这是因为,在任何的社会,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比法律远要广泛得多,它深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第二,秩序社会的维系主要靠道德教化。古今中外,一个秩序社会无不将道德教化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首要方法,因为道德教化具有强大的社会诱导作用,它能在社会后代身上形成社会所倡导的思想品行。中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香港的德、智、体全面多方教育,不正是不同社会在基础教育中重视道德教化的最好例证吗?4位优秀的南京大学同学,该不会忘记“三好学生”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吧!而80年代末,西方中小学废除体罚、由品性教学取而代之的运动再一次说明:不同国家都意识到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只能是人们发自内心的约束。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动荡和诱因,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系。因此,在维系社会秩序上法律只是一个副作用,而道德才是起主导作用的。谢谢大家!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
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主要有:
(1)法律既规定了权利,又规定义务;而道德只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2)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更似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3)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时代不同,其内容就不同;道德,在阶级社会,还具有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反映的道德肯定也具有阶级性,这种道德必定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这种道德只会是“具体”的,体现特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所谓法体制不完善,是文过饰非的托词。不完善就是道德问题,通过在程序上寻找人的智力疏漏,掩盖了实体内容上的道德问题——立法屏保、立法陷阱、立法纵容、立法疏漏、执法不公。 一. 立法屏保
立法屏保,是指立法者在订立法律之初就为自己将来可能触犯法律设立了豁免特权和规避空间。是立法伊始特意巧妙安排的自我保护屏障。从某种意义上讲有一定积极意义,能够使执法者为了国家利益,为了公职使命,放开手脚贯彻到底。但往往制造了侵犯公民个人私利的隐患。 一种情形是司法滥权无罚则,这在立法中较少见,一般是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的程序决定权、批准权,立法习惯表述为“可以酌情、可以同意”,如果越权,对行为相对人伤害不大。
另一种情形是司法不作为无罚则。立法规定了司法、行政人员履行公职的责任,但却“忘记了”规定不作为时的处罚。只空泛地规定公民对其不作为有权要求履行。这种立法风格让我费解的是,公民的“要求权”竟然需要额外作出规定,而非理所当然在公职人员不履行时所应有之自然本意,即因“自卫”相应而生的私力救济,即所谓“天赋人权”。 没有罚则“紧箍咒”进行后果震慑,就导致了执法与立法的悖离。像众所周知的一种典型情况。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期限和羁押期限,另一方面却普遍性出现了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这一极浅显的法律常识,经某大法官讲出后已经成了法律名言。但从1996年发布《刑事诉讼法》后,全国每年都要发生上万例超期羁押案子,法律形同虚设。另外,这么多年是否又有一个人因此而被判刑或即使是更轻的司法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一犯罪现象竟无人买单。“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但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却不会受罚,连十万分之一的意外都没有。这种司法体系绝对是世界上最不可一世的保险公司,只有定金,只有安全,无需理赔。同时另一层含义是,有几十万人犯了罪却在逍遥法外。在这种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对于超期的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意义何在? 靠什么力量迫使司法人员履行义务呢?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
人对于公检法超期羁押、超期强制措施,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意义何在?这些老百姓又靠什么手段维权呢?亲友团不亦乐乎地跑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又有被扣“冲击政府,破坏稳定”大帽子的风险。 二.立法陷阱
指出于权力需要和保护部门利益,不惜损害广大人民利益,维护特权。表现为立法时对条文字斟句酌,深文周纳,广泛打击。如罪恶的《收容遣送办法》施行几十载后被废止,并非目前才发现错或者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合时宜,而是迫于国内外舆论压力才不得不答应民众要求鼓起勇气废除。另一部同等性质的《劳动教养办法》也被学界批判了几十年。它的废止却是遥遥无期。 三.立法疏漏 指立法中的恶意疏漏,并非指人的智慧和经验不足的技术疏忽,这可以折射出立法动机的漠视人权。表现为立法者的智能能够考虑到的情形下,法律往往只规定对人的行为的限制和对违反者的处罚,但很少赋予相应可行行为的引导,即享有的权利少于承担的义务。人们只好自寻出路,必然在法律之外寻找自己缺失的权利。像被尊称为“正义的化身”的律师的“正义之剑”有多大的法力不得而知,但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反差,在《律师法》中就对比得淋漓尽致。试举五例:1. 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注:律师有专职、兼职、特邀三种)但1996年《律师法》颁布之前的专职律师几乎都是司法局公务员,新法出台后不能就因此开除律师的公职。这批律师界的元老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辞职成为专职律师(少数有名望者采用了此法),另一做法是保持原有状态因而全部构成违反(所幸全国无一人因此受罚)。另外即使《律师法》颁布后,还有司法局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考试明知故犯投身于兼职律师行列中,当然也没受罚。2. 规定律师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不得执业,那样就会导致经济收入全部或主要来源于法律服务的律师人大代表在任代表时“依法”失去收入。那由谁来负责他这几年的生活呢?法律才懒得为他们安排。可笑的是担任人大代表的律师往往是律师界的精英,有些还是省十佳甚至全国十佳律师。又可笑的是,这些精英在代表期间干律师工作照样有声有色,年律师费可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所幸这些“非法收入”未被没收)3. 又规定先考取律师资格证,再发律师实习证,实习一年后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而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不得为牟利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那这一年中(实际从考试到发下执业证因效率低下接近两年)那些初出茅庐的实习律师为了守法只有甘愿饿死。这恐怕是另类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吧!4. 又规定律师的工资不得超过律师代理费的50%,其余归律师事务所。而事务所应交的管理费和为律师,提供的福利的总和也不到律师费的5%。律师近10倍的剩余价值被“依法剥夺”。这是最残酷的资本家也望尘莫及的。好在实践操作中,律师由早期与事务所签订45%—70%的比例工资,到中期的70%——到90%的比例工资,再到如今的90%以上的比例工资外加默许私自收费。) 5. 律师的代理费执行1980年的司法部规定竟达17年,刑事案和小标的民事案为200元,而且未授权律师可与当事人协商。大标的案件按累进比例收费。但从90年代开始为了不让自己饿死,律师代理费起步价就是几千,无标的案还有收几万、几十万的。并在事务所的格式合同上注明“经双方协商,”真实收费已是法定的几十倍。值得欣慰的是,司法部2006年底授权省级物价和司法部门联合制定的新收费办法,除少数省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允许协商。这是民间私权被法律追认的大进步。 四.立法纵容
指立法对“弱肉强食,强者为王”的纵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弱者、善者、受害人救济无力或根本不管。
例于,对受害人赔偿只针对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一般没有精神赔偿,更不包括受害人法律咨询、聘请律师、调查取证专家意见、司法鉴定所支付的维权成本。 除了购买假货给予2倍退款外,受害人因他人民事、行政、刑事违法得到的经济赔偿得不偿失。更别提精神抚慰性的经济补偿。刑事受害人对凶手无定罪量刑建议权和刑事上诉权。在法庭上一旦提出“对某某请求判处某某刑”,往往会被审判长傲慢地嘲笑“你讲判什么就判什么?”
如果碰上轻判,无疑于雪上添霜,伤口撒盐。只能使受害人精神再度受到重创更添怨气,同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