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大于300mm的颗粒含量不宜超过全重的30%,最大粒径不应大于800mm。
5.夯点的夯击次数应通过现场试夯确定,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墩体应穿透软弱土层,并达到设计墩长; 2)累计夯沉量应为设计墩长的1.5倍~2.0倍;
3)最后两击的夯沉量平均值不应大于试夯确定的设计值,
6.墩位布置宜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根据基础形状与宽度相应布置。
7.墩间距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原土的承载力选定,当满夯布置时可取夯锤直径的2倍~3倍,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取夯锤直径的1.5倍~2.0倍。墩的计算直径可取夯锤直径的1.1倍~1.2倍。
8.当墩间净距较大时,上部结构和基础的刚度较好时,可适当增大墩间净距。 9.强夯置换处理范围应符合本规程第三.10条的规定。
10.墩顶应铺一层厚度不小于500mm的压实垫层,垫层材料可与墩体相同,粒径不应大于100mm。
11.强夯置换设计时,应预估地面抬升值,并在试夯时予以校正,起夯面标高和夯后整平标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11条的规定。
12.强夯置换法试验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程第二.3条的规定。
13.确定软粘土强夯置换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可只考虑墩体,不考虑墩间土的作用,其承载力应通过现场单墩载荷试验确定。
五、强夯半置换法
1.强夯半置换法适用与处理厚度较大、饱和度较高的湿陷性黄土、红粘土、一般粘性土和高饱和度的粉土地基。
2.强夯半置换的单击夯击能和置换后的处理深度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3.强夯半置换墩体深度应达到土层处理深度的1/2~2/3。 4.墩体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四.4条的要求。
5.夯点的夯击次数应通过现场试夯确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累计夯沉量应为设计墩长的1.5倍~2.0倍;
2)最后两击的夯沉量平均值不应大于试夯确定的设计值。 6.墩位布置应按本规程第四.6条执行。
7.墩间距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原土的承载力选定,当满堂布置时可取夯锤直径的2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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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取夯锤直径的1.5倍~2.0倍。
8.当墩间净距较大时,上部结构和基础的刚度较好时,可适当增大墩间净距。 9.强夯半置换处理范围应符合本规程第三.10条的规定。 10.墩顶压实垫层的铺设应按本规程第四.10条执行。
11.强夯半置换设计时,应预估地面抬升值,并在试夯时予以校正,起夯面标高和夯后整平标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11条的规定。
12.强夯半置换法实验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程第二.3条的规定。
六、特殊土地基强夯处理
1.特殊土地基包括软土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基和山区地基等。
2.软土地基处理可采用强夯置换法、降水联合低能级强夯法和碎(砂)石桩联合低能级强夯法等方法处理。
3.软土地基采用强夯置换法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 4.软土地基采用降水联合低能级强夯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土地基大面积强夯地基处理前,应结合勘察报告进行暗浜排查,并将沟浜塘换填。对于地质条件特殊,且无经验的场地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夯,通过夯沉量、地下水位、孔隙水压力监测以及夯前夯后加固效果的检测确定夯击能、夯击击数和间隔时间等设计参数。
2)软土地基强夯宜采用低能级、少击数、多遍夯、先轻后重的原则进行施工,宜采用2~4遍进行夯击,单击夯击能可从400KN·m逐渐增大到2000KN·m以上,具体工艺参数应通过试夯来确定。
3)降水联合强夯地基处理应根据处理面积、处理深度和降水设备容量划分成若干个各自独立的降水系统,小区外围3m~4m处布置的封堵井点宜为1排~2排,井点间距宜为1m~2m。小区内按设计加固深度、土体渗透性确定井点密度和井管深度、降水时间、降水深度。井点布置成长方形或正方形网络。
4)软土强夯地基变形计算应包括有效加固深度范围内的沉降和加固区下卧层的沉降,有效加固深度内土层的压缩模量应通过原位测试或土工试验确定。
5.碎(砂)石桩联合低能级强夯适用与下部为软土、冲填土地基,上部为碎石填土的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部填土应在碎(砂)石桩施工完成后回填,然后进行强夯。
2)碎(砂)石桩联合低能级强夯软土地基变形计算包括上部填土强夯段和下部碎(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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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桩段的沉降。上部填土段的压缩模量应通过原位测试确定;下部碎(砂)石桩段的压缩模量应采用复合土层压缩模量。
6.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强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宜低于塑限含水量1%~3%。在拟夯实的土层内,当土的天然含水量低于8%时,必须采取增湿措施;当土的天然含水量低于10%时,宜对其增湿接近最优含水量;当土的天然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3%以上时,宜采用晾晒或其他降低含水量的措施;
2)强夯地基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单位面积夯击能,应根据施工设备、黄土地质年代、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要求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等因素确定,宜取1000KN·m/m2~5000KN·m/m2;
3)对于湿陷土层厚度超过14m、含水量偏低、土质坚硬的超厚湿陷性黄土地基,应采用下列施工措施:
①增湿法;
②大夯距、多遍数、隔行隔点施工;
③以夯坑深度为夯机质量控制标准。第一、第二遍的夯坑深度宜大于5m,第三、第四遍的夯坑深度宜大于4.5m。
7.山区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可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建筑场地存在软弱地基土,可能存在滑坡、断层破碎带;
2)在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建设场地地基不均匀; 4)岩溶和土洞发育。
七、人工填土地基强夯处理
1.人工填土强夯地基的填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良好的粗粒料;
2)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建筑垃圾;
3)以粉质粘土、粉土作为填料时,其最优含水量可采用重型击实试验确定; 4)潮湿多雨地区的填土地基不宜采用成分单一的粉质粘土、粉土作填料,应掺入不少于30%的粗骨料;
5)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6)泥岩、页岩、板岩等易软化、泥化岩石可作为地下水以上部位填土地基的材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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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潮湿多雨的地区,可用于排水条件良好的高填方地带。
7)砂岩、泥岩等易风化岩作为填土材料,应考虑地基发生渗透变形和渗透破坏的可能性,并制定相应的防止渗透变形和破坏的级配控制标准、回填方法和施工措施;
8)大块石填土材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800mm。 2.人工填土地基回填前的场地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填土地基填筑前应先清除或处理场地填土层地面以下的耕植和软弱土层; 2)回填场地回填前的场地软弱土层的处理可采用抛石挤淤、强夯和强夯置换、挖除换填、振冲桩等方法。可根据现场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择优选用;
3)当高填方地基原地基需要加固,其天然坡度在1:5~1:2.5之间时,应将天然地面开挖成倒坡台阶形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当天然坡度徒于1:2.5时,应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
3.人工填土强夯地基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分简单、粒径均匀的回填土可采用抛填;
2)成分复杂、粒径不均匀的块石和碎石土回填地基,除抛石填海和抛石挤淤地基外,应采用分层堆填,禁止抛填。分层堆填的亚层厚度可取0.8m~1.2m;
3)强夯填土地基的填筑厚度应根据强夯的有效加固深度确定,对于填土高度较大的高填方地基,应将填土分层回填、分层强夯。除块石填土地基外,填土地基的强夯分层厚度可按表B确定。
表B 填土地基强夯的分层厚度
单击夯击能及(KN·m) 3000 4000 6000 控制填土厚度(m) 4 6 8 4)当填土区有地下径流、泉水、裂隙水出露时,应在填筑体中构筑排水盲沟网。排水盲沟网应设在两个强夯地基处理分层的中间;排水盲沟网可根据填土区的高度设一层或数层;排水盲沟应用土工布包裹。
4.人工填土地基分层强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填土地基应根据回填土的成分、饱和度、强夯的适用条件和施工环境等因素选择强夯方法,确定强夯施工工艺,并应通过强夯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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