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优化本科生奖学金体系方案》和《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学生〔2018〕445号)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专项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 (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 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奖学金设置将根据学校“院系办校”改革要求,下放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审。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奖励金额可设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两档。
根据旅游学院的特色,设置以下四种奖励方向:包含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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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科竞赛奖和学业进步奖。每项奖金2000元/人。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署名的其他合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或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被采纳的学术论文;(只要名字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信息中出现,都认定为共同合作者,符合评选条件;全国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2、科研成果: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奖荣誉证书、奖状、成果证明等材料中列明的成员)
3、参加科研项目: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得立项证明材料中列明的成员)
(二)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道德品行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3、参加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或者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先进集体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第五名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主要成员(“主要成员”为个人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认定,具体参照《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参评奖项清单》(附后)进行,校级竞赛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四)学业进步奖用于鼓励在学习上进步较大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成绩进步明显,学业平均绩点本专业内排名较上学年进步5名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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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的学习,坚持学以致用。
以上四种类型的专项奖学金,所有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申请,不受是否获得其他奖学金影响。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同时获评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可兼得荣誉,奖励金按单项最高金额发放,不叠加。为扩大学院获奖学生的覆盖面,评奖时优先考虑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若符合条件的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少于专项奖学金的总名额,则从已获得其他奖学金的候选人中择优评选。
第三章 专项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六条 专项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步骤 程序 1 2 详细 通知 旅游学院主页发布关于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申请 申请的同学需根据学院通知的要求按时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年级总名额=学院的总名额×年级申请总人数/学院申请总人数; 各年级中各种类别的名额=年级总名额×本年级中某类专项奖名额分配 学金的申请人数/本年级所有专项奖学金申请总人数; “申请人数”指的是符合条件的有效申请人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算入统计范围。 (1)“学术创新奖”按奖学金综合测评方法中“科研成果与文章发表”的加分进行排序; (2)“道德风尚奖”按奖学金综合测评方法中“政治思想、道德3 评选 排名评定标准 品质”的加分进行排序; (3)“学科竞赛奖”按奖学金综合测评方法中“学习竞赛”的加分进行排序; (4)“学业进步奖”以在本专业的原始绩点百分比(即在本专业中的裸绩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的幅度为评定标准,并按名次升幅高低排名,一般情况下,初次参评奖学金的年级不设该项奖学金; (5)若出现同分者,则考虑参加加分的内容、影响力和类型的丰富程度进行判断。 结合名额分配与排名得出各年级的专项奖学金获奖结果并在学院主页的4 公示 “学生工作—奖助勤贷”栏目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更改并上报学生工作管理处。 3
5 结果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七条 学院确定当年的专项奖学金总名额和奖励金额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根据报名的情况,按各个年级的有效申请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不再按专业分配名额,分配名额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不足一人的算一个名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九条 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旅游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
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参评奖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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