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2.确定绩效评价开展方式(财政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开展还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
3.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4.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
5.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6.综合分析、多方征询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结论; 7.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8.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六、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报送
绩效评价报告由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4): (一)摘要;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反馈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者应在1个月内将评价结果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附件5)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评价除外),并开展结果利用工作。 (二)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推广其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报告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6)。 (三)评价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完成后,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7)。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编制、报送
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等; 2.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设立、目标的实现情况; 3.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结果应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下一步改进工作的设想及建议等。
九、预算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 2.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5.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 6.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7.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参考公开样式)。
8. 《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和《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