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条件成熟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向基本支出、部门整体绩效拓展。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切入点和路径,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职责分工
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单位)及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2.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从项目支出入手,在建立项目库和编制年度预算时,对项目支出进
行梳理,选择目标清晰、资金来源相对单一、规模合适且在一个预算年度可以完成并充分体现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项目进行试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一)支出绩效目标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由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二)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 标; 6.其他。
(三)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市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分析项目目标对象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预测,制定出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目标,并明确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和其他资源需求。 (四)绩效目标填报
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一体化系统)”上填报《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和《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未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申报的专项项目需通过纸质文件填报。在报送部门预算的同时,连同项目立项的有关材料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绩效目标审核
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
2.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3.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4.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六)绩效目标综合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申报的绩效目标、主要绩效指标和指标目标值、项目资金与绩效目标匹配程度、以及投入、产出和结果的逻辑关系、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实施对部门(单位)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和贡献度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绩效目标批复
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八)绩效目标公开
预算批复后,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内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三、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项目实施中,预算部门(单位)不仅要持续地监控项目各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要监测和评估项目达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单位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可定期对预算部门(单位)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指标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设置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考虑到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详见附件3),其中一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二级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做局部调整,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随着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市财政部门将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绩效评价组织者选择使用。 (二)绩效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开展方式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部分环节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评价过程中涉及聘请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级标准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各项三级指标分值总和为100分,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90分的(含75分)为良;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或绩效无法显现。 五、绩效评价具体实施 (一)计划制订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同时制订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即自行评价、部分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计划开展日期和完成日期和评价经费预算等。绩效评价计划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完成,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统筹。
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从项目支出开始入手,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选择项目已完成、绩效已显现、数据易收集、投入产出结果边界清楚的项目入手,逐步扩大项目范围,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预算部门(单位)整体评价等综合性的评价。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重点对下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1.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 2.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 3.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4.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 5.对实现部门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 6.已制定绩效目标的项目。 (二)计划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