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腐败案 下载本文

(三)监督不给力。《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从法规上确立了多部门监督的格局。监督执法多元化,导致监督主体缺位与监督同体并存现象,造成监督乏力。尤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违法时,难以有效查处。如招标出了问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其结果是让所有参与招标的当事人都可能逃避责任,板子很难打得下去。

(四)舞弊成本低。舞弊的成本与舞弊的发生概率成反比关系,舞弊成本低是招标、采购领域腐败滋生蔓长的重要因素。一是舞弊的直接成本小。舞弊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和金钱,相对巨大利益来讲却非常小。二是舞弊的机会成本很小,有的甚至为零。《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高利润回报与串标“出事”低成本之间有较大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三是罚则操作难。现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

范少”,使得涉案人用《刑法》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四是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致使处理不给力,导致了较高的腐败发生率。

(五)体制不完善。少数机构行政权力集中,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还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同时负责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体制性缺陷易引发监管失效,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便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牟取私利。一些企业虽有纪检、审计等监管机构,而监督人员往往因不懂具体采购业务专业知识,无法洞悉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的“猫腻”,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违法的招标、采购业务的“相公”。

(六)制度不健全。我国推行招标、采购业务时间较短,立法和监督又分行业,使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布一些规章,且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协商,导致制度建设滞后、制度不完善、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或制度与实践操作脱节情况存在,致使对权力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乏力,人为干预招标采购的现象频发。加上有些制度在实际中操作性弱,无法按“规矩”办,搞变通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主要做法

国资委成立以来,以完善招标、采购业务操作制度为基础,以规范和优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为重点,以提高招标、采购业务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深化与创新对招标、采购

业务的监管,初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对招标、采购领域的监管体系。同时,在严厉查处招标、采购领域腐败案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教育,建立思想防腐的源头机制。国资委历来对反腐倡廉教育非常重视,把招标、采购领域纳入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范畴,不断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和风险岗位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意识。

1、定期组织学习。出资监管企业定期组织招标、采购业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纪意识,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以案为鉴,深化案例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进一步提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与客户签订廉洁共建书。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时,与中标单位、监理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廉洁共建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的“红线”,并督促各方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严格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业务合作关系,树立单位和个人良好形象。重点加大对客户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警示、制约与处罚,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健全体系,建立招标、采购业务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要求出资监管企业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评标、定标分离”为原则,系统制定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严格、规范、有效的基本程序,优

化、完善的工作流程,有效、及时监督的措施,逐步建立招投标监督与业务运行制衡的长效机制。

1、完善招标、采购业务制度,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和时限。各出资监管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进行细化完善。如新钢公司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面对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结点制定了流程图,明确了每一结点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履职权限,划分了招投标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明晰的制度框架。省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物资询(比)价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招标工作纪律规定》、《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32个,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

2、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组织机构,明确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职能。如新钢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标办公室和监督组,明确办公室和监督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在招标、采购业务管理与监督之间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煤炭集团公司建立了本系统的评委专家库,不定期扩充评委,对评委专家实行集中培训与考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实行评标专家“不良记录”制,对被“不良记录”两次的专家,记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作为公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材集团公司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群众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