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下载本文

第二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公司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讲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国际商事组织概述,公司的种类、设立、资本制度,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 教学难点:公司的种类、设立、资本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课时:2课时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破产制度等。这些规定是国际商法最基本的内容,是确保交易安全、快捷与高效的法律制度。因此,各国尽管国情不同,但在这方面的规定大致是相同的。

二、商事组织的类型

(一)商事组织的经济分类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

三、现行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司法律制度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四)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证

公司——依《公司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三)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四)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合法性。 【例】 [ 凯迪科技咨询中心签订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2005年某大学为充分挖掘潜力,为教职工创收,拟设立一科技咨询公司,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学院领导想出了一个办法,由大学设立一名为“凯迪科技咨询中心”的机构,该机构作为大学的一个部门,但独立核算。学校遂刻制了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05年11月,该机构以公司名义与某机械厂签定某项产品的开发研究合同。 该公司未获工商部门批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以法人资格签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萌芽和上升时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经历了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有限公司

的发展过程。

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的发达,催生了各种各样的商事组织,其中的家族性企业和康孟达(COMMENDA)组织即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公司的雏形。在中世纪,有两个因素对公司的产生具有直接影响:一是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二人以上的出资人共同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法人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二者的结合就形成了公司。

地理大发现后,葡萄牙和西班牙作为世界上第一批殖民者开始对非洲和美洲进行殖民地掠夺,掠夺要靠海上交通,才能达到大洋彼岸。交通工具要靠船舶,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并承担很大风险。于是出现了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共同筹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船舶共有制;另一种是有产者不亲自去海外冒险,而将资产委托船舶所有人或其它人代为买卖,销售后获利共同分配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亏损时,航海者负无限责任,有产者仅在出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康盂达组织被认为是现代企业中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的雏形。与此同时,西欧大陆因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的繁荣,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出现。他们以家族为中心,子继父业,亲朋联办,形成家族企业或家庭合伙。这种家族企业最早形成在普鲁士,而后波及整个西欧,是后来无限公司的原始形态。

除家族经营和康盂达组织,在英国等欧洲国家还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如16世纪末、17世纪初由英国和荷兰国王特许建立了直接以“公司 ”命名的远航贸易性企业——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些公司一般经营对外贸易,发起人可以招募股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 财产分离,股东对公司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特许公司的出现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鼻祖。 但此后的300年间,公司制度发展缓慢;到了19世纪初,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种发展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开办一个企业所需的最低限额的资金也随之增多,这是大多数单个资本家所不能承担的。要在短期内把分散的资金结合为—个巨大的资本,就需要一种相应的方式,于是,以集资为主要功能的股份制的公司应运而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幺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公司组织形式的出现,给资本运营带来了广泛的空间,大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19世纪末叶,资本主义国家不少独资与合伙企业,纷纷改组为公司,使公司制度得到了广泛普及和长足发展,以至于有人称时19世纪中叶至今的西方世界为“公司的世界”。 三、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主义

(二) 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1.必须符合法定股东人数 2.必须订立公司章程

3.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资本数额 4.办理注册登记

四、公司的能力——人格与资格 (一)公司的人格

公司的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名份与地位。如前所述,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同时也是被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但在理论上,对公司的法律人格则有“拟制说”与“实在说”两种理解。前者认为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并无客观实体存在,只是法律拟设的主体;后者则认为,公司有其客观实体的存在,其存在的具体形态是公司机关,他们代表公司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行使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现代国家法律大多奉行“法人实在说”。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主体资格是指法律赋予和确认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前者由民法赋予和确认,后者则由商法赋予和确认。

1、公司的权利能力。指公司被允许享有特定权利和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即有来自自身章程的限制,也有来自法律的限制。

2、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行为亲自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公司有与其权利能力相一致的行为能力,该能力由其机关代表行使。公司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其后果归属该公司。 (三)公司能力的取得与消灭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者一同产生,一同消灭,均始于登记,终于解散。 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通知与公告(10日,30日) 债权债务的承担 (二)公司的分立 通知与公告(同上) 债务承担(连带;协议) 六、公司的种类

1.依公司资本募集方式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依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 3.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4.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述: (一)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主要特征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公司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5)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

(二)分期缴付制度(20%;两年;五年;3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

1.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甲乙丙丁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注册资本金为45万元。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出资5万元。丙以房产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5万元。丁欲以劳务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 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激烈,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A 职权p41

B 类型:股东常会和临时会议

C 议事规则:表决权计算依出资比例 (二)董事会-----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 A、组成、产生 B、职权 P42

(三)经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四)监事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A、组成 B、职权 P43

注: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以下5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起未逾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的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四、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

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3. 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4. 营业执照上应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5. 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6. 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1.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64.68 2.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4.00 3.科瑞证券投资基金1.00

4.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92 5.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0.76 6.景宏证券投资基金0.75

7.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0.69 8.久嘉证券投资基金0.67 9.FORTIS BANK SA/NV0.65

10.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0.61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均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特征:

(1)公司资本总额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 (2)公开发行,依法转让;

(3)一股一票表决权,股东以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股东权利所拥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 (4)股东有最低人数限额; (5)会计报告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100%)

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认购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2.募集设立

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35%)由发起人认购。其余股份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哪种设立方式?

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5家发起人出资合计人民币1942.3025亿元,按1∶1比例折股为 1942.3025亿股.

(二)发起人,又称公司创办人,是订立协议,认购股份,对公司成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自然人或者法人2-200),其中 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95条 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C、过失致损——赔偿责任 (三)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四)建立法定组织机构

发起---首次缴资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募集---股款缴纳后30日内创立大会 (五)设立登记 三、注册资本 (一) 分类

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分期缴付制度(20%、2年、5年)

2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特殊从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的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A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B 类型: 股东年会 临时会议

C 议事规则:普通决议 (1 股 1 权) 特殊决议 (累积投票制) 五、股份的发行

(一)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表现形式)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相关法条]第130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 股份的发行

1.概念——股份为公司资本或股东权利的等值份额。 2.分类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相关法条]《公司法》128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法》第133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

向股东交付股票。

思考与练习:

南京4家生产经营纺织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发起人各认购50万元,其余的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不管公司成立与否,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为了吸引其他企业购买,可将每股优惠到每股0.9元。后在创立大会上发起人意见不和,宣布不成立公司。但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所欠债务已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合计12万元的债务。

1、本案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如需要,应承担哪些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