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下载本文

xxxx(审计机关全称)

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审**查?20**?**号 签发人: :

我署(厅、局、办)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发现****(单位)以个人

名义在你****存储公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署(厅、局、办)(或者委托****)对该存款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存款人姓名: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或者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人:

(审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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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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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全称)

封存通知书

*审**封?20**?**号 签发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详见封存清单)予以封存。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印章)

**** 年**月**日 [说明:

1.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封存期限一般在7日之内;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当取得审计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告知被审计单位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2.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的,还应在第一段写明:存放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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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由你单位负责保管(或者看管),未经我署(厅、局、办)批准,不得擅自启封。

3.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审计署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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