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工程
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盖章):XXXXX
施工单位(盖章):XXXXX
管道燃气企业(盖章): XXXXX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8年 4月 28日
1
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为了保护 XXXXX工程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会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管道燃气企业(以下简称:“丙方”)共同制定了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的施工地点: XXXXX—金山文体中心至鼓山下院 工期:2013年4月—2013年7月范围: XXXXX,包括工业路、古田路、福马路等 施工内容: 勘测钻孔 涉及的主要作业: 破土
2.施工范围内、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管材: 钢管、PE管 管径: DN100/110/150/200/300等 走向: 见图纸标示 埋深 : 需要人工开挖断面确认 压力等级: 中压、低压(经过地段路线较长,管线情况较复杂)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作业方式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起重吊装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起重吊装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施工前
甲方、乙方、丙方各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施工范围内、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和协调工作,甲方、乙方不
3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丙方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及时通知其他两方。
甲方或乙方提前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利用仪器探测或人工探挖方式,勘定核实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直线段、转角处)和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走向、埋深等);乙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位置上按20米距离挖探,确认其埋深和走向,同时在管线转角处须找到转角位置及角度变化后的管线走向。
丙方派人员协助、指导施工单位设置燃气管道的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线上方插小木牌,标明管线名称、走向、埋深等,并参加现场交底,宣传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乙方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开工。
2.施工过程
乙方每天进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交底。作业中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报告。提前将每个涉及燃气管道安全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施工的管道、设施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见附表一)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
4
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间甲方、乙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修复相应的标志桩;若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乙方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施工期间在没有采取有效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前,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驶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丙方对施工范围内、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巡查每天至少1次,甲、乙方若需丙方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现场监护,需提前24小时通知丙方。丙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发放《关于在燃气管线上违章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同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甲方督促予以整改,经丙方确认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因素已经消除,乙方方可恢复施工。
在施工范围内,涉及我燃气公司管线附属设施如凝水缸、阀门井、测试桩等,如有变动,施工方和建设方需立即通知我司。
特殊情形:
○工程设计变更或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时,甲方或乙方应及时函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5
○采取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点在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附近的,严禁在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爆破作业点在中压、低压燃气管道附近的,严禁在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进行爆破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爆破土体位移量,并对现场燃气管道挖防震沟进行保护,采用隔离法限制管线周围土体位移,避免震动或挤压管线。
○采取非开挖施工时扩孔外径与燃气管道水平和垂直净距应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见附表1)所要求的相应净距,同时严格按照水平定向钻进管线铺设工程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相关参数的监测,如遇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净距,与既有地下管线水平铺设时,φ200mm以上的管线,净距应为最大扩孔径的2倍以上;φ200mm以下的管线,净距不得小于0.6m。顶管垂直间距按顶管管径1.5倍扩孔加上安全净距1~1.2m。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施工单位需利用人工开挖施工,避免使用大型机械施工直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如确实需要进行大型机械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在协商期间,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利用大型机械施工,以免造成恶性事故。
○施工工地有重型车辆,、起重吊装设备等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上方行驶的,需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
6
○施工单位要时刻警惕燃气管道设施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出现泄漏、爆燃等事故),需立即停止施工,警戒现场,同时立即报警、向管道燃气企业报告,并协助现场的抢修抢险工作,直至抢修、抢险完毕。因甲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丙方, 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先赔偿丙方, 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燃气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燃气管道咨询电话: 燃气抢修电话: 附表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6.6.3条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最小净距(m)
低压中压MPa 项目 B 0.01≤P≤0.2 A 0.2<P≤0.4 B 0.4<P≤0.8 A 0.8<P≤1.6 P<0.01 次高压MPa MPa 基础 建筑物 外墙面出1.0 1.5 - - 0.7 - 地面处 给水管 0.5 - 5 13.5 0.5 1.0 1.5 0.5 7
污水、雨水排水管 电力 电缆 通讯 电缆 电杆直埋 在导管内 直埋 在导管内 ≤35KV 1.2 0.5 1.0 0.5 1.0 1.0 1.2 0.5 1.0 0.5 1.0 1.0 1.5 1.0 1.0 1.0 1.0 1.0 2.0 1.5 1.5 1.5 1.5 1.0 1.0 0.5 1.0 0.5 1.0 1.0 (塔)>35kV 的基础 铁路路堤坡脚 通讯照明电杆(杆1.0 中心) 街树(树中心) 0.75 0.75 1.2 1.2 0.75 1.0 1.0 1.0 1.0 5.0 5.0 5.0 5.0 5.0 2.0 2.0 5.0 5.0 2.0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 项 目 (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直 埋 电缆 在导管内 0.15 0.15 0.15 0.5 8
铁路(轨底) 1.2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
1、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O.3m; 3、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4、水田下时,不得小于O.8m。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