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 【重点】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定义;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与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难点】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 2.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协调。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由来 1.国际保护的原因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 (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家利益与经济全球化 2.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建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2)发展: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3)新阶段:199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生效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协调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而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和方式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为取代国内法保护,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国内法,统一保护标准,实现跨国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方法是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多边国际公约,利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保护标准等原则,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协调,建立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联系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原则、标准,最终需落实到域内法层面,以对涉外知识产权提供域内法保护的方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国界保护。 从国际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提从域内法角度对具有涉外区别 供跨国界保护; 因素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法律渊源主要为域内法; 尤其是多边条约; 从保护效果看,域内、域外直接受益的一般是域外权权利人一并受益。 利人。 【案例】WTO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 2007年4月,美国政府就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方面称,在电影、音乐、视频游戏、出版物及相应发行服务上,美国权利人只能与中国政府掌控的公司交易;同时,中国政府对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制度导致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因为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美方称中方此举违背了入世承诺,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 WTO专家组于2009年8月12日发布报告,裁定中国在音像和图书进口和分销领域的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定,要求中国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中国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只与中国政府控管的公司做交易。该报告还要求中国允许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作,并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产品。但专家组裁决允许中国继续保留两家国有电影公司的垄断权,保留对外国电影的审查制度。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一项修改是删除了《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案例】番茄花园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某广告公司和成都共软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某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某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某、雇员梁某合作,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软件。番茄花园软件修改了浏览器主页和默认搜索页面,在“番茄花园”软件中加载第三方商业插件,以在互联网发布供公众下载的方式牟利。美国商业软件协会(BSA,微软是该协会成员)向中国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检察部门根据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09年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公司被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09年9月2日,微软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苏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2010年5月,微软公司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300万元赔偿。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 广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是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还包括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遗传资源等新型的知识产权。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七款】 “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则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二、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WIPO概况
(1)1970年4月成立于斯德哥尔摩,旨在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组织便利。 (2)其前身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联合国际局。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日内瓦,在纽约设联络处。
(3)管理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0多个国际公约,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
2.WIPO的组织机构
(1)由大会、成员国会议、联席委员会、国际局组成;
(2)国际局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会议及文件、交流情报、出版刊物和国际注册,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登记、《马德里协定》的商标注册、《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备案、《里斯本协定》的产地名称注册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1.WTO概况
(1)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2)其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正式运作,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GATT。
(3)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2.WTO的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3.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与总干事
(三)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E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