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

证合并办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主体、责任分工)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相关审查内容以并联审批方式纳入施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件、并联审核、联合踏勘、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的回执单;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 9、配套费手续办结凭证;

10、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1、该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1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3、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14、施工单位为该工程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实行告知承诺);

15、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实行告知承诺); 16、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

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接件) 发证机关应在政务办理大厅设置施工许可统一接件窗口,主办单位在接件当天将第四条所列资料分送至各协办单位。

第六条 (受理及审查) 各协办单位应在接件后次日向主办单位反馈受理及审查意见。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作出“同意”的明确回复;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明确不合格原因,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意见不明确、超期反馈或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单位承担。

主办单位在收到各协办单位反馈意见后,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组织联合踏勘;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和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七条 (联合踏勘) 主办单位应会同协办单位在施工许可受理及审查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后出具书面意见,踏勘书面意见须明确为“满足条件”、“不满足条件”或“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三种之一。

第八条 (决定) 主办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踏勘意见为“满足条件”或“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两种之一的,准予许可;现场踏勘意见为“不满足条件”的,不予许可。 现场踏勘意见为“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承诺书,并按时完成整改。发证机关在承诺到期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未整改到位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发证) 主办单位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证机关承担施工许可办理的机构,协办单位是指发证机关承担质量报监、安全报监审核的机构。

第十一条 (文件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至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