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消除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而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则意味着资本和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对成员国的所得课税制度进行一定的协调。 由于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起点和基本内容,因此商品课税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一体化活动都是从商品课税(关税)协调起步的。另外,经济一体化理论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都与商品课税协调有关。分别表现在:
(1)自由贸易区阶段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但每个成员国可以对区外第三国按自己的税则独立地课征关税。
(2)关税同盟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同时各成员国对同盟外第三国要课征共同的对外关税。
(3)共同市场阶段要求成员国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均要实现一体化,商品、资本、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都能够完全自由流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废除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包括协调所得税制度),而且在商品市场一体化方面,还要拆除成员国之间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
(4)经济联盟阶段要求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充分协调一致,从经济意义上说,在该阶段每个成员国实际上已成为联盟国家的一个地区。
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商品课税协调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1)消极协调,这种协调只是简单地废除商品流通的税收障碍,自由贸易区阶段的关税协调就属于这种类型。(2)积极协调,这种协调是在原有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一体化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和创新。在关税同盟阶段实施共同对外关税以及在共同市场阶段协调成员国国内商品课税都属于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与消极协调相比,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已带有一种超国家的调节成分,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权力机构,来实施这种积极协调。
3. 简述国内商品课税协调的必要性。 答:(1)经济一体化中,关税虽然是影响成员国之间商品自由流通的重要障碍,但不是唯一障碍。关税壁垒废除以后,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仍然会阻碍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要求清除这些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非关税障碍。
(2)在众多的非关税贸易障碍中,国内商品课税是一个重要方面。就税种本身而言,国内商品课税对外国进口商品并没有歧视性,但它对一国的进出口贸易确实会产生一些影响。在有些情况下,一国政府还可以利用国内商品课税作为其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工具,而且这种办法比关税隐蔽得多,不易被别国察觉,通常也不受国际性条约的限制和约束。
(3)当然,与关税相比,国内商品课税是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次要因素,所以在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一般不把对它的协调放在首要地位。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商品课税对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的阻碍作用逐渐暴露出来。这时,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就成为经济一体化继续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
4. 国际社会提出了哪些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 答:国际社会提出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
(1)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该方案主要针对企业对企业(B2B)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由于进口商申报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其以后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进口商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但这一方法对于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在线销售就很难实行。目前,欧盟和许多经合组织的成员国表示将采用这种方法作为对企业之间跨国数字化产品交易的税收调整方法。
(2)出口商在进口国注册登记,并为进口商代扣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这种方法也具有可操作性,但对于出口商来说这种方法成本较高,尤其是当其向许多国家出口数字化产品时,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注册登记。目前欧盟已决定今后将对B2C在线交易实施这种征税方法。
(3)出口商首先要把为消费者代扣代缴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交给出口国税务当局,然后再由出口国税务当局将这笔税款转交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出口商不用在进口国进行税务登记,可以节省纳税成本。但这种方法需要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进行密切合作,而且进出口国之间的税款划拨也将导致一定的税收管理成本。
(4)由第三方征收税款并将其支付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在该方案中,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国际清算机构,它负责结算各国应得到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这种方案与现行的税收征管程序差距较大,而且它需要一个高效的国际清算系统,所以实施起来困难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