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教案 下载本文

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2)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双方对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告甲也表示接受。因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和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实际受损面积91平方米与每平方米3000元的乘积,共计人民币27.3万元。甲可以得到27.3万元的赔偿。

2.答: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3.答:(1)该汇票质押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的对价,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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