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教案 下载本文

金融法学教案 目录

第一章 金融概论 第一节 金融综述 第二节 金融市场 第三节 金融工具 第四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金融组织

第二章 货币管理法 第一节 人民币概述 第二节 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第三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第三章 金融犯罪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金融诈骗罪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 货币政策 第三节 征信制度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第五节 贷资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第二节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节 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管理 第四节 贷款法律制度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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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及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抗辩及其法律救济 第五节 汇票制度 第六节 本票制度 第七节 支票制度

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证担保法律制度 第三节 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质押担保法律制度 第五节 留置担保法律制度 第六节 定金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节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信托关系 第三节 信托业务 第四节 信托公司

第十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法律关系 第三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第六节 禁止证券欺诈法律制度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九节 证券投资的若干问题 第十节 证券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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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身保险 第六节 保险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节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监管制度 第九节 保险中介机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金融法学》(第2版)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管晓峰教授历经多年的教学和实务经验。为金融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学生撰写的一本实用型教材,是一本系统的、简明的金融法专业教科书。

金融法是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在于金融法中具有许多复杂和深刻的法律制度,而在于金融法是为社会经济生活和金融活动提供制度性服务的法律资源。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有效适用是发展经济和深化改革不可缺少的保障。金融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承担着连接社会各种交换活动,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集资、融资服务,为规范金融市场、各种交易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资源服务的职责,其作用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金融业连接千家万户,对各种工商行为和投资活动起着承前启后的资金和信用连接作用。社会经济实业的发展促进金融的发展。而金融的发展又促进经济实业进一步发展,两者之间是一种共存共荣、互利互动的关系,实业兴则金融兴,金融旺则百业旺。与此同时,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也在同步增加,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人们的金融行为和解决金融纠纷,于是金融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发展起来了。所以,金融法是因解决社会经济生活矛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法律群。

文摘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及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即资金的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其中, 固定的金融市场是指经过政府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信贷市场、货币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专业市场。这些市场的显著特征是:当事人的各种交易和投资活动严格在市场内进行, 当事人不能直接转让和受让,必须借助法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非固定金融市场是指自发形成的金融交易和投资市场。其显著特征是:金融交易和投资活动自发产生,效率高,成本低。由于交易和投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脱离监管,对市场可能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各国政府总想把非固定金融市场的交易和投资活动纳人监管框架中。

(二)金融市场的形成 金融市场是在商品交换达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产生了信用。部分资金盈余者为追求社会平均利润,将资金有条件地让渡给资金短缺者使用,收取一定的利息,通常利息的水平就是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平均增值水平。伴随着人们的交换活动,货币拆借、资金调剂、票据买卖、黄金外汇买卖等资金融通场所应运而生,这些场所通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络与各交易主体相结合便形成了各类金融市场。金融交易者在一般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工具。传统的金融工具有汇票、本票、支票、各种债券、各种具有支付功能的有价证券等;新兴的金融工具有各种票据买断业务、可转换债券、押汇单据、具备附加功能的寿险单等。这些金融工具促进了金融市场进一步的自由化和资本的证券化,使社会交换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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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

2002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1期年,保额每人5000元。2003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8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2003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转内科住院治疗,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分析方法与思路

1、避免常规化思维,注意运用保险法的独特法理。 2、注意事理和法理的区别和联系。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争执的焦点即在于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由此引出了保险理赔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保险近因原则。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5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需

给付保险金,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理分析

近因原则是保险事故原因分析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则。在法理上,当有多个致损原因存在的情况下,其中直接致损或者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则为近因。在保险实务中,必要时通常通过技术鉴定的方法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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