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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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监测分析方法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方法编号 HJ 759 43 臭气浓度 GB/T 14675 44 非甲烷总烃 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HJ/T 38 色谱法 其他A类物45 质、其他B监测方法根据具体污类物质、其染物选取 他C类物质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排气筒监测

6.2.1 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按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 16157、HJ/T 397、HJ/T 373或HJ/T 75、HJ/T 76、HJ 732的规定执行。

6.2.2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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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3 对于工业炉窑,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若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有规定的,或对工业炉窑基准排放浓度的计算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若没有规定的,基准氧含量取9%进行换算。全电炉窑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2)

式中:

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φ(O2)——基准含氧量,%;

φ'(O2)——实测含氧量,%。

6.2.4 工艺及其他废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6.3 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 单位周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T194的规定执行,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单位周界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6.3.2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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