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 下载本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10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和《广东省污染源监测核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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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 4.广东省污染源监测核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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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发布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监督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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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 (五)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六)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

(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八)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九)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 4 —

(一)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比对和考核、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质量管理工作成效评估;

(三)开展辖区内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交流,协助开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辖区内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建立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六)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七)制定本机构和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本机构和辖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八)区域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履行本市环境监测站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发挥区域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区域环境监测预警及应急监测中心的作用,对区域内的地级市和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区域内环境应急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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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站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

(二)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三)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四)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五)制定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第十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成立质量管理部门,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可视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设臵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同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和工作经费得到落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以《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标准、要求为基础进行能力建设,并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为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取得提供数据应— 6 —

具备的资质,并在有效期和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按规定送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三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处理、数据评价、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并保证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监测点位的设臵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要做到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

(五)空气自动监测、地表水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测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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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七)监测报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规定的程序报出,报告内容和信息应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要求;

(八)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技术规定编报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含环境监测年鉴),确保报告质量;

(九)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妥善处理本机构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投诉事件。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报告和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动态数据库应与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

第十八条 建立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制度,核查包括检查、审核和抽测等工作内容。

(一)环境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程序为:1、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 8 —

展检查,编制检查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抽取部分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质量检查,编制核查报告报其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检查报告,给出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最终检查结果;

(二)对部分重要环境监测工作,应开展质量审核,环境监测质量审核工作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可采取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下级监测机构或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方式进行;

(三)对部分重要监测数据,应开展抽测核实,组织实施工作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四)核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1月前完成。核查结果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臵费等)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作为评选各类环保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上级或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计量认证资质过期和未征得客户同意超越计量认证允许范围向外报出监测数据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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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责任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外,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通报批评;

(二)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追究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责任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通报批评;

(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通报批评,并注销相关监测人员的上岗合格证;

(四)编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予以通报批评,涉及公务员的,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级或撤职处理。公务员之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由上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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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 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监测人员经本规定的考核方式考核合格的证明。合格证分为合格证、临时合格证两种。合格证颁予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和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合格证颁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人员。两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和用途。

第四条 根据环境监测工作性质,监测人员分为监测分析类(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复核和审核、监测报告的复核、审核和签发等)、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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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

体实施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配臵和持证上岗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有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责。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担任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岗位工作,其他岗位也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审查内容共四项:监测人员基本条件、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监测人员基本条件为审查内容,是监测人员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先决条件。监测分析类人员必须参加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项考核,专职的质量管理类、综合技术类仅参加基本理论考核。

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基本条件要求:

(一)学历和专业: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学位不得低于学士,— 12 —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学历不得低于本科,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学历不得低于专科,所学专业必须与环境监测专业对口或相关。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在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省和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不得低于中专或同等学历,但年龄在40岁以下的这类监测人员必须在5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否则不予续证。

(二)职称和资历:申报监测分析类的人员必须具有3个月及以上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综合技术类和质量管理类中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年以上环境监测分析类的持证上岗工作经验。申报质量管理类(除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外)的人员,必须具有五年及以上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工作经验、工程师以上环境监测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在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岗位工作超过二年的人员不受上述工作经验要求的限制,可直接参加持证上岗考核,但必须在本规定颁布日起三年内考取合格证,三年后全部人员按上述资历要求考核。

第十二条 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

(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等。

(二)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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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三)综合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数据的传输和管理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数据合理性分析、数据分析评价方法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申报遥感解析项目时加考遥感解析技术。

第十三条 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第十四条 样品分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样品或其他性质稳定的考核样品的分析测试。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持证上岗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项目统计表》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必需的考核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未通过初审的退回被考核单位重新填报,每年5月底前截止申请材料重报工作,逾期不列入当年的考核计划。 — 14 —

第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根据被考核单位申请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理论考核题库,理论考试试题从题库中抽取。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员基本条件的审查:被考核单位应填报人员基本条件情况,并向考核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室进行人员基本条件的初审,考核组负责复审。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同时符合第十一条(一)和(二)条款者为合格,任何一条款不符合者为不合格。人员基本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其他内容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基本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环境监测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可开卷考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采取100分制评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样品分析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标准样品测试、加标样品测试、未知样品测试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应优选采用标准样品和加标样品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样品分析结果在标准样品保证值范围内或在允许差范围内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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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技能考核采取考核组考核、实际工作过程考核、能力验证和比对、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监测项目的技能考核可结合样品考核同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同一项目在本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考核中出现不合格情形的,则判定该项目的技能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考核组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并保证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项目数之和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可同时或选择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操作规范性、回答问题的正确性以及人员比对结果、仪器比对结果的准确性评定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出现操作严重不规范、回答问题的正确率小于70%、人员比对结果准确度不符合要求、仪器比对结果准确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之一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人员参加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的实际工作中的技术能力表现直接作为实际工作过程考核结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对被考核人的技术能力做出评价,成绩有效期为获取后至最近一次的持证上岗考核结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能胜任实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作出合格的评价,对不能胜任实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作出不合格的评价。

(三)在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评审、复查等现场考核结果合格者、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同一项目人数不得多于3人),均可直接确认为考核合格。成绩有效期为获取后至最近一次的持证上岗考核结束。 — 16 —

(四)除上述考核项目外,其他申报项目的基本技能由被考核单位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确认。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按本条第一款的方式抽查自认定项目,抽查比例不得少于自认定项目的5%,发生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时,需按不合格项目数的3倍增加抽查比例,最终考核结果以抽查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条件:人员基本条件审查结果为合格,理论考试、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颁发合格证。

第六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间至少进行一次持证上岗质量检查,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并通过持证上岗考核方可续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人员持有的临时合格证有效期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下一次持证上岗考核发证生效之日止,不得续证。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证2至6个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扣证期间视同未取得合格证。

(一)未取得合格证或超越本人持证范围独立开展监测分析工作者。 (二)未取得合格证而从事综合分析和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岗位工作者。

(三)不服从本单位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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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使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工作继续进行者。

(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理论考核或样品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条 被扣证人员必须就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提交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合格证使用或者要求进一步整改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者。 (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发现个人基本条件不属实者。

(五)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理论考核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不合格者。 (六)调离广东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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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1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所学专业 技术 职称 从事监测分析年限 从事报考类别年限 分析方法名称及代号 建议考核方式 自认定 理论 样品分析 标准样品 留样 复测 实际样品 操作演示 技能 能力查看现场验证报告 提问 等 持证情况 基本条件 序号 姓名 性年学别 龄 历 项目 类别 考 核 项 目 注:1.理论考核为必考。监测分析类需在样品分析、技能考核、能力验证等方式中选择一项填“√”。 2.“基本条件”指是否符合第十一条“人员基本条件要求”,符合者填“√”,不符合者填“×”。 3.“能力验证等”是指是否符合第二十五条(二)或(三)条款的规定,符合第二十五条(二)条款规定的填“(二)√”,符合第二十五条(三)条款规定的填“(三)√”,同时符合两者要求的填“√”。 4.项目类别:①监测分析类,包括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底质、植物、生物残留体、固体废物、煤质,生物,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②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③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监测数据和报告审核和签发等。 5.持证情况:已持证者填“√”,新增项目不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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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项目统计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申请考核项目 监测分析类 质量管理类 综合技术类 原有证书编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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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计划表

被考核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所年学学龄 历 专业 技术 职称 从事监测分析年限 从事分析方报考项目 考 核 法名称类别类别 项 目 及代号 年限 考核方式 自认定 理论 样品分析 技能 能力标准留样 实际操作查看现场验证样品 复测 样品 演示 报告 提问 等 持证基本情况 条件 序性姓名 号 别 注:1.理论考核为必考。监测分析类需在样品分析、技能考核、能力验证等方式中选择一项填“√”。 2.“基本条件”指是否符合第十一条“人员基本条件要求”,符合者填“√”,不符合者填“×”。 3.“能力验证等”是指是否符合第二十五条(二)或(三)条款的规定,符合第二十五条(二)条款规定的填“(二)√”,符合第二十五条(三)条款 规定的填“(三)√”,同时符合两者要求的填“√”。 4.项目类别:①监测分析类,细分为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底质、植物、生物残留体、固体废物、煤质,生物,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②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③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监测数据和报告审核和签发等。 5.持证情况:已持证者填“√”,新增项目不填。 6.本表由考核组填写,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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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 审核: 批准:

表4 持证上岗自认定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考核方式 序号 姓名 性别 技术 职称 项目 类别 考 核 项 目 分析方法名称及代号 理论 考核 能力验证等 样品分析 标准样品 留样 复测 实际样品 持证基本技能 操作查看现场情演示 报告 提问 况 注:1.理论考核为必考。监测分析类需在样品分析、技能考核、能力验证等方式中选择一项填“√”。 2.“基本条件”指是否符合第十一条“人员基本条件要求”,符合者填“√”,不符合者填“×”。 3.“能力验证等”是指是否符合第二十五条(二)或(三)条款的规定,符合第二十五条(二)条款规定的填“(二)√”,符合第二十五条(三)条 款规定的填“(三)√”,同时符合两者的填“√”。 4.项目类别:①监测分析类,细分为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底质、植物、生物残留体、固体废物、煤质,生物,机动车排放污 染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②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 析等。③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监测数据和报告审核和签发等。 5.持证情况:已持证者填“√”,新增项目不填。 被考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考核组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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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表5 参加能力验证等情况统计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组织单位 考核形式 考核时间 考核项目 考核结果 参加考核人员 注:考核形式:指第二十五条(二)、(三)条款中规定的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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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被考核单位填写。 表6 持证上岗考核情况记录表

被考核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考核方式 序号 姓名 考核项目 理论 样品分析 基本技能 现场提问 存在问题 考核结果 备注 标准样品 留样复测 实际样品 操作演示 查看报告 考核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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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考核通过建议发证项目表

被考核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建议发证项目 监测分析类 质量管理类 综合技术类 原有证书编号 考核组组长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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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管理,推进环境质量核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和《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纳入例行监测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 第三条 环境质量核查是为了检验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对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抽测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核查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本规定实施环境质量核查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质量核查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领导全省环境质量核查工作,负责发布环境质量核查年度计划,通报全省环境质量核查结果,监督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质量核查工作,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 26 —

体实施全省环境质量核查工作。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环境质量核查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负责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核查年度计划,通报环境质量核查结果,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环境质量核查。

第三章 核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环境质量核查采用监测过程核查、监测数据核查、现场抽测核查三种方式。

第八条 监测过程核查是对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保存、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报送等主要监测环节的检查核实。重点核查点位认定文件,监测仪器检定或校准证书,监测人员上岗证,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实验室条件、实验室分析与质控等监测分析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数据库等重要文件和记录。每年选取部分市进行监测过程核查。

第九条 监测数据核查是对监测数据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查。重点核查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数据统计处理过程、计量单位、数据填报的规范性、监测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手工与自动监测数据的一致性、不同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一致性等。每年选取部分市进行监测数据核查。

第十条 现场抽测核查是选择部分点位(断面)进行现场实测。 (一)环境空气。利用空气质量流动监测车(条件不具备的采用手工连续监测方式),每年选取部分市的全部或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比对监测时应尽量保持双方的环境条件一致。逐步推进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实时联网,采用网络化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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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监测质量核查。

(二)地表水和海水。每年选取部分市的地表水和海水的全部或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双方共同采样,分样分析,分别报出监测结果。逐步推进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实时联网,采用网络化质量控制方式进行监测质量核查。

(三)声环境。每年选取部分市的交通干线噪声或区域环境噪声的部分监测点位进行现场抽测,比对监测时应保持双方的环境条件一致,分别报出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年底前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交全省环境质量核查年度报告。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辖区环境质量核查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核查报告作为检验各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核查结果直接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工作中。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下达辖区内环境质量核查年度计划。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核查结果显示存在监测违规和数据质量等问题的,上级或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无效,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查处。 — 28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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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广东省污染源监测核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推进污染源监测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污染源(不含辐射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核查。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查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污染源监测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的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是指为了保证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由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报出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的全部活动。

第五条 除验收监测外,其他污染源监测及其核查计划在实施前须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反映污染源日常排污状况。

第六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是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 30 —

污染源监测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应按本规定开展辖区内污染源监测核查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领导全省污染源监测核查工作,负责监督地级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测核查工作,通报全省污染源监测核查结果,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污染源监测核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辖区内的污染源核查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辖区内污染源核查计划并监督实施,通报核查结果。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制定污染源监测省级核查计划(以下简称“省级核查计划”),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污染源监测核查计划(以下简称“市级核查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开展全省污染源监测核查工作。

第三章 核查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采取分级核查的形式,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报出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报出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采用监测过程核查、现场抽测核查和比对监测核查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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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过程核查是指通过查看监测过程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监测仪器检定证书、人员上岗证、数据库等重要文件和记录,分析监测点位、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分析测试、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和关联监测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否合理,即是对监测数据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查。每年选择部分污染源进行监测过程核查。

(二)现场抽测核查是指选取部分污染源进行现场实测的核查。污染源现场抽测核查的污染源比例和名单由省和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的管理要求和污染源的动态情况确定。现场抽测核查监测因子主要为燃料含硫量、灰分和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三)比对监测核查是选取部分污染源,由上、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或采用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同步进行现场比对监测以及采用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进行比对监测的核查。

第十三条 污染源监测核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可分批实施。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关注的污染源加大核查频次。监测过程核查和现场抽测核查为必查内容,比对监测核查可根据需要选择进行。

第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省级污染源监测核查组,完成省级核查计划。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组成市级污染源监测核查组,完成市级核查计划。

第十六条 监测核查过程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监测数据应判定为无效数据。现场抽测核查和现场比对监测中,上、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为准。标准物质(或参考物— 32 —

质)的比对结果的准确性用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的保证值评价。

第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省级核查计划中的时间安排,分批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交阶段核查报告,每年10月前提交年度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分批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核查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年度核查报告,年度核查报告同时抄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污染源监测质量通报制度,每年在辖区内的环保系统通报污染源监测核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好的和质量差的环保部门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批评,并按《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严重违规和监测数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上级或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无效,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核查行动实施前泄露核查计划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或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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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环境监测 制度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