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XXXX]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安监〔2010〕5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附件: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

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

(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

(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

(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2、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开展咨询服务,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登记留存。

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体现服务,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市、区)安监局统一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企业自行报送。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材料时,应制作上报材料清单,注明报送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县(市、区)安监局应建立流水台帐,将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登记留存。

(二)受理。

省辖市安监局指派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附表1),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2、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应对照《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附表2)逐项填写形式审查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申请材料受理后,各省辖市安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安监局:

(1)企业申请书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换证企业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申请材料电子版光盘;

(5)《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6)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由工作点直接报送或邮寄。

(三)审查和决定。

省安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委托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进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