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简易读本(含问答及案例)
日期:2011-7-14 字体: 【小 中 大】 阅读:1081 次
导读问题
1.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协调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其是否有行政处罚权,能否介入招标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2.当事人不满意行业监督部门对其投诉的处理,又到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再处理的,发展改革部门该怎么办?
3.招投标活动是民事活动,且是合同行为为什么还要这么强的行政监督?
4.有关部门在开标现场监督中发现问题,能否马上进行处理?
5.所有招标项目都要强制进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6.由招标办发中标通知书合法吗?
7.现在招投标中的审批行为太多,请问行政机关对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审查过后,出了问题由谁负责?
8.招标文件备案后,招标人只有在行政监督机关告知没问题的情况下方
可进行招标,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9.一些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后, 中标结果被采购办否决,请问政府采购办这种做法合法吗?采购办提出其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10.有的地方政府设立了招标委员会,介入具体招投标活动,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
11.现在有的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将其认为的招标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不良记录,并加以公告。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
12.标底未经审核,标底和招标有效吗?
13.行政监察部门可以认定招标无效吗?
14.工商部门如何与行业监督部门配合,共同查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15.行政监督机关能否裁决评标中标、招标无效吗?
16.如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开展招投标行政处罚?
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行业监督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都有招投标行政处罚权,两者如何协调?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依法开展行政监督,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开展行政监督的迫切性
目前招投标活动,一方面存在着违法比较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却存在着招投标行政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相对人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这对依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提出了迫切要求。据悉,国家拟出台加强和改革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督中,主要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的问题。
一、行政监督越位的情况
越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具体招投标活动没有行政监督权限的部门,包括行政监察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越权直接干涉招投标活动。
二是有的行业监督部门设置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审核环节,包括带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环节,从发布招标公告到签订合同 层次进行行政审批,干涉了招标人的自主权。三是有关部门的招标办定位不明确,仍没有与交易中心彻底脱钩;有的仍以招标人身份组织招投标活动,此所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案例一百五十七 一身兼招标人、招标行政监督者、评委领导、投标人四身份案
在某专项稽察中发现某招标项目中,项目主管部门的一位副局长和工程管理处处长(兼招标管理站站长)分别担任了该项目招标委员会主任和领导成员,一起参加评标小组成员,同时副局长又以第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的身份参与投标。该项目主管部门也是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此案例堪称经典案例。副局长在本案中担任了招标人、招标行政监督者、
评委领导、投标人四个角色,几乎担任了所有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角色(除了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同时担任这四个角色中的任何两个角色。可想而知,这样的招标活动根本无法保证公平、公正。目前,行政机关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的现象相当普遍,是行政监督行为不规范的最主要表现之一。
案例一百五十八 招标办越权发中标通知书案
2001年4月彭州某建筑公司参与一药业公司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并中标。彭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该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招标人药业公司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此,该建筑公司状告药业公司,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是, 目前,彭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中标通知书未经招标人同意, 因此无法律效力,招标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败诉。
招标办直接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做法,在一些地方比较普遍。这种做法明显不合法。本案中招标办越权发出中标通知书,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之签订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招标人不能以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为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办的问题不能免除招标人的责任。但从本案也可看出,由于招标办的问题,干扰了法院的审案。
案例一百五十九 未交招标文件、标底审查费案
某石油局职工住宅楼项目招标。石油局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200多个,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有关部门同意其自行招标。在某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石油局组织了招标活动,确定了中标单位,整个招标活动合法有效。但是,由于石油局未向市建行工程造价中心交纳招标文件、标底审查费1.3万元,招标办随后否定了招标文件和标底的有效性。根据招标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