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219号文 下载本文

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78条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79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80条.工程验收交接根据运输需要和工程进度,可采取单项工程验收、部分验收和全部验收的办法及时组织验收交接。

第81条.验收组织工作,部管项目的竣工初验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组织,采取分段、单项或部分验交时,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局验收委员会做整体安排;局管项目的竣工初验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

第82条.采取分段、单项或部分工程验收时,原则上分两阶段进行:对已完项目,在过渡封锁施工前进行竣工验收;对必须在封锁过渡期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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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在封锁过渡期间组成验收组进行随工验收。共管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设备整修,设备管理单位全力配合,并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开通后在规定的交接时限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在过渡封锁施工全部结束后30日内,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全部工程验收时不再进行重复验收。 第83条.采取分段、单项或部分工程验收时,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提前7天把接管维修必须的竣工资料送达设备接管单位,其余资料应在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后30日内移交。

第84条.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85条 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86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第87条 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设备安全责任交接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扰动枕底道床的封锁施工项目在恢复常速后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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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顶桥等扰动路基、道床的慢行施工在恢复常速后不超过48小时; 3.未扰动枕底道床的轨道施工不超过24小时;

4.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设备、驼峰设备、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设备施工完成,试验正常,运营部门开始使用后24小时未发现异常; 5.改变接触网悬挂状态的施工投入运行后不超过24小时。

6、驼峰更换轨道电路区段内钢轨、道岔的施工,在施工完成、试验正常、单机轧道后,方可登记开通使用。遇有分路不良时,电务人员应立即登记,车站采取手动溜放,电务人员随时监测轨道电路状况,分路不良消除时,应进行消记。 7、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及其它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等,开通线路后,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 十五、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88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考核小组,对保证施工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影响正线行车的问题及严重隐患等,按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进行考核,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考核小组由主管运输副局长任组长,有关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劳资、财务处、安监室、总工室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 第89条 对局外施工单位(包括局内工程单位和跨越、穿越铁路营业线过轨工程建设单位)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对施工单位按工程费用总额收取: 工程费1亿元及以上的,收取100万元;

工程费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收取50万元; 工程费3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收取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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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收取30万元; 工程费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收取20万元; 工程费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收取10万元; 工程费500万元以下的,收取5万元; 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费用的5%收取。

第90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抵押金,于工程开工前,上缴路局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件5),作为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监护协议的依据。同一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多项施工,抵押金可合并使用;工程竣工前抵押金不足时,由路局财务部门通知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补充。 第91条 实行施工安全处罚制度。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设备单位监护人员,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制止,对下列问题纠正或制止无效须及时填写《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见附件6),扣除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0.1-1万元,直至给予停工整顿,建议清退、取消营业线施工投标权的处罚。

1.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签订安全协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 2.施工封锁前擅自进行上道施工准备作业(包括拆卸配件、清除石碴和更换轨枕等);

3.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同意放行列车; 4.线路状态严重不良,不能按时阶梯提速; 5.设备验交前,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 6.不听监护人员劝阻,冒险蛮干; 7.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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