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农配网工程——低压线路分册 下载本文

断股时应切断重接,接续应满足下列要求: 1)铝绞线、钢芯铝绞线:应采用压接管。

2)架空绝缘电线:芯线采用圆形压接管;外层绝缘恢复宜采用 热收缩管。

3)导线续接前应用汽油清洗管内壁及被连接部分导线的表面, 并在导线表面涂一层导电脂后再进行压接

5.3.2 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2) 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mm,导线端头绑

线应保留。

3) 压接后的连接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2%,有明显弯曲

时应校直。

4) 压接后或校直后的连接管不应有裂纹。

5) 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6) 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

力复合脂。

7) 压接尺寸的允许误差,铝绞线钳接管为±0.5mm。 5.3.3 同一档距内,每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接头距离导线固定点

不应小于0.5米,不同规格、不同金属和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续。

5.3.4 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引流线与主

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2)同金属连接的绑扎长度应符合下表: 导线界面(mm2) 35及以下 绑扎长度(mm) ≥150 50 ≥200 70 ≥250 绑扎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且绑扎用绑线应选用与导 线同金属的单股线直径>2.0mm。

3)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4)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5)绑扎用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直径>2.0mm。 6)70mm2及以上的导线,均应采用并沟线夹进行连接,且不 应少于2个。

5.3.5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

于100mm。 5.4 导线弧垂与固定

5.4.1 观测弧垂时应待导线处于稳定后进行。配电线路施工常用等长

法(平行四边形)观测。架设新导线时,应考虑导线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一般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弧垂减小的百分数为:

铝芯绝缘线——20% 钢芯铝绞线——12%

5.4.2 直线转角杆针式及碟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

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线角度。裸铝导线在绝缘子上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

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于导线外层股线的绞制方向一致。 5.4.3 导线使用耐张线夹固定时,为了保护导线不被线夹磨损,耐张

线夹内导线应包缠铝包带,铝包带的缠绕应紧密,并与导线外层铝股绞制方向一致。两端露出线夹长度不超出10mm,其端头回绕于线夹内压住。

5.4.4 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碟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

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LGJ-50及以下导线>150mm,LGJ-70导线>200mm。

5.4.5 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操作设计弧垂的±5%。档距内的

各相弧垂应一致,相差不应大于50mm;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截面不同时,导线弧垂应以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六、电缆架空敷设

6.1 电缆架空敷设

6.1.1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取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加

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6.1.2 电力电缆在终端附近应留有备用长度。

6.1.3 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

定,并有产品标识和合格证件;电缆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长度符合订货要求;电缆外观不应受损,端封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附件部件应齐全,材质质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6.1.4 支撑架空电缆的钢绞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松股、交叉、

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并全线良好接地。

6.1.5 安装电缆及附件用的钢制品应采用热镀锌防腐,钢制品表面光

滑,无尖角、毛刺。

6.1.6 塑料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不小于15D(D为电缆外径)。 6.1.7 架空电缆悬挂点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

应符合:全塑型不大于0.4米,全塑型以外不大于0.8米。 6.1.8 架空电缆与公路、架空线路交叉跨越时最小允许距离:

公路:6米 弱电线路:1米 电力线路1KV以下:1米 1KV-10KV:2米 35KV-110KV:3米

6.1.9 架空电缆与建筑物外墙眠最小净空水平距离0.6米。

6.1.10 架空电缆的金属护套、铠装及悬吊线均应有良好接地,杆塔、

支架、终端锚固、金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不宜设置电缆接头。

6.1.12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上段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

面摩擦拖拉;电缆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

6.1.13 电缆终端应采取加强绝缘、密封防潮、机械保护等措施;剥切

电缆时不应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