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帆奖)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制作人员
钻研业务,制作精品节目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评奖范围为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准的各级电视台制作和
播出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 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组织评定。获奖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奖项的设立
第五条 金帆奖共设立六个奖项:
一、标准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包括: 1、新闻类
2、专题类(另设最佳声音奖) 3、综合文体类(另设最佳灯光奖) 二、高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包括: 1、新闻类 2、专题类
3、综艺类(另设最佳灯光奖) 4、体育类 5、电视剧类 6、声音类
三、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包括: 1、片头类 2、动画片类 四、播出技术质量奖
五、金帆综合大奖 六、组织奖
第三章 申报奖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
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参评;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直接参评。
其中最佳灯光奖和最佳声音奖,等同于一等奖,由获奖节目评出,无需单
独申报。
播出技术质量奖、综合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直辖市、省级、计划单列市电视台。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年应按年度金帆奖评奖通知要求的日期准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详见附表。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第九条 申报各类奖项的完成人员应注明所属工种,限额为:
一、标准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 1、新闻类,4名 2、专题类,4名 3、综合文体类,8名 二、高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 1、新闻类,5名 2、专题类,6名 3、综艺类,8名 4、体育类,8名 5、电视剧类,6名 6、声音类,4名 三、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 1、片头类,3名 2、动画片类,4名
四、播出技术质量奖,按参评台自办节目播出频道的数量(收费频道除外)申报获奖人员。
10个频道以上,15名 5-9个频道,12名 4个频道以下,6名 五、金帆综合大奖
获奖节目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获金帆综合大奖,获奖人员名额不得超过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