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5商法司考真题 - - 下载本文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因此,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选项B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是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选项C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选项D说法错误。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39、 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据此可知,船舶是动产,买卖船舶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船舶建造完成后权利人即取得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C错误。《海商法》第十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船舶可以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选项D错误。船舶所有权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海商法》与《物权法》均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40、 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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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据此可知,投保人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因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41、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据此可知,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须的,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 选项B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除另外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据此可知,公司法除要求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外,无其他特别的限制性要求。因此,公司可以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但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潘某的住所的,则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42、 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

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 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 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可知,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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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董事长刘壮和总经理马姝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题干中并未给出他们其中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因此,直接说马姝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错误。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据此可知,公司经理有制订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的职权。

【提示】本题答案不严谨。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属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理对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只有“拟订”权,而没有“制定”权,“制定”权由董事会享有。

43、 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

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董事并未违反法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李桃不可以此为由起诉各董事。另外,根据题干给出的信息可知,本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了问题,持有14%股份的股东李桃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选项B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可知,在李桃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予以保全。 选项D正确。《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44、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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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选项C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可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包括甲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选项D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据此可知,对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有一定限制,但不是绝对不能持有。

45、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陈东应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且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是否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要看合伙企业是否有授权。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非不能对抗所有的第三人。

46、 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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