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式中b——夹具厚度(mm); h——夹具宽度(mm);
σ——夹具材料允许拉应力(Pa),对铝合金夹具可按。
6.1.11 位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道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6.2 电缆支架
6.2.1 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滑无毛刺。
(2)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 (3)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6.2.2 电缆支架除支持单相工作电流大于1000A的交流系统电缆情况外,宜用钢制。在强腐蚀环境,选用其他材料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沟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选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
(2)电缆桥架组成的梯架、托盘,可选用满足工程条件难燃性的玻璃钢制。 (3)技术经济综合较优时,可用铝合金制电缆桥架。
6.2.3 金属制的电缆支架应有防腐蚀处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容量发电厂等密集配置场所或重要回路的钢制电缆桥架,应从一次性防腐处理具有的耐久性,按工程环境和耐久要求,选用适合的防腐处理方式。在强腐蚀环境,宜采用热浸锌等耐久性较高的防腐处理。
(2)型钢制臂式支架,轻腐蚀环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电缆桥架,可用涂漆处理。 6.2.4 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属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能短暂上人时,按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计。
(2)机械化施工时,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3)在户外时,计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风的附加荷载。
6.2.5 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最初产生永久变形时的最大荷载除以安全系数为1.5的数值。
(2)梯架、托盘在允许均布承载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对钢制不宜大于1/200;对铝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
(3)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1/100。
6.2.6 电缆支架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的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蛇形安置方式时,宜用电缆桥架。
(2)除(1)项外,可用普通支架、吊架直接支持电缆。
6.2.7 电缆桥架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易燃粉尘场所,或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应采用无孔托盘。 (2)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需防护场所,宜用托盘。 (3)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用组装式托盘。 (4)除(1)~(3)项外,宜用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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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 (1)钢制,30m。
(2)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6.2.9 金属制桥架系统,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使用玻璃钢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6.2.10 位于振动场所的桥架系统,对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连接处,应装置弹簧垫圈。 6.2.11 要求防火的金属桥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7章规定外,应对金属构件外表面施加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耐火涂层。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7.0.1 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有适当的阻火分隔,并按工程重要性、火灾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 (2)选用具有难燃性的电缆。
(3)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4)实施防火构造。
(5)增设自动报警与专用消防装置。 7.0.2
阻火分隔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7.0.2.2 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 (1)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2)多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适当分段处。 (3)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4)至控制室或配电装置的沟道入口、厂区围墙处。 7.0.2.3 在竖井中,宜每隔约7m设置阻火隔层。
7.0.3 实施阻火分隔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火封堵、阻火隔层的设置,可采用防火堵料、填料或阻火包、耐火隔板等;在楼板竖井孔处,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载。
(2)阻火墙的构成,宜采用阻火包、矿棉块等软质材料或防火堵料、耐火隔板等便于增添或更换电缆时不致损伤其他电缆的方式,且在可能经受积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稳固性。 (3)除通向主控室、厂区围墙或长距离隧道中按通风区段分隔的阻火墙部位应设防火门外,其他情况下,有防止窜燃措施时可不设防火门。防窜燃方式,可在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1m区段所有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
(4)阻火墙、阻火隔层和封堵的构成方式,均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7.0.4 非难燃型电缆用于明敷情况,增强防火安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易受外因波及着火的场所,宜对相关范围电缆实施阻燃防护;对重要电缆回路,可在适当部位设置阻火段以实施阻止延燃。阻燃防护或阻火段,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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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带或当电缆数量较多时采用难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
(2)在接头两侧电缆各约3m区段和该范围并列邻近的其他电缆上,宜用防火包带实施阻止延燃。
7.0.5 在火灾几率较高、灾害影响较大的场所,明敷方式下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火电厂的主厂房和燃煤、燃油系统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环境,宜采用具有难燃性的电缆。
(2)地下的客运或商业设施等人流密集环境中需增强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采用具有低烟、低毒的难燃性电缆。
(3)其他重要的工业与公共设施供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强防火安全性时,也可采用具有难燃性或低烟、低毒难燃性的电缆。 7.0.6
难燃电缆的选用要求:
7.0.6.1 电缆的难燃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的规定。多根密集配置时电缆的难燃性,应按该标准第5部分“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以及电缆配置情况、所需防止灾难性事故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适合的类别要求。
7.0.6.2 当确定该等级类难燃电缆能满足工程条件下有效阻止延燃性时,可减少本规范第7.0.4条的要求。
7.0.6.3 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难燃电缆与难燃电缆并列配置。
7.0.7 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1)消防、报警、应急照明、遮断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全电源等重要回路。
(2)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其中一个回路。
(3)油罐区、钢铁厂中可能有熔化金属溅落等易燃场所。 (4)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
7.0.8 明敷电缆实施耐火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数量较少时,可用防火涂料、包带加于电缆上或把电缆穿于耐火管。
(2)同一通道中电缆较多时,宜敷设于耐火槽盒内,且对电力电缆宜用透气型式,在无易燃粉尘的环境可用半封闭式,敷设在桥架上的电缆防护区段不长时,也可采用阻火包。 7.0.9 耐火电缆用于发电厂等明敷有多根电缆配置中,或位于油管、熔化金属溅落等可能波及场所时,其耐火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的规定,并满足该标准第6部分A类的要求。除上述情况外且为少量电缆配置时,可采用符合该标准第6部分B类要求的耐火电缆。
7.0.10 在油罐区、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高温场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设安装和经济性能接受的情况,可采用不燃性矿物绝缘电缆。
7.0.11 自容式充油电缆明敷在公用廊道、客运隧洞、桥梁等要求实施防火处理的情况,可采取埋砂敷设。
7.0.12 靠近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等含油设备的电缆沟,宜使该区段沟盖板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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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 在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封闭通道中,应配备适于环境可靠动作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明敷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应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7.0.14 在地下公共设施的电缆密集部位,多回充油电缆的终端设置处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可装设水喷雾灭火等专用消防设施。
7.0.15 电缆用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难燃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2)防火涂料、包带应按施加于电缆上的使用特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试验要求的有关规定。
(3)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产品,除本条(2)项外,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有效自熄性。
(4)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
(5)用于电力电缆的难燃、耐火槽盒,应确定电缆载流能力或有关参数。 (6)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于工程环境,具有耐久可靠性。
附录A 常用电力电缆的最高允许温度
表A.0.1 常用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
电缆类型 电压(kV) 1~3 粘性浸渍纸绝缘 6 10 35 1~6 不滴流纸绝缘 10 35 交朕聚乙烯绝缘 聚氯乙烯绝缘 自容式充油 ≤10 >10 —— 63~500 最高允许温度(℃) 额定负荷时 80 65 60 50 80 65 65 90 80 70 75 175 250 175 250 160 160 250 短路时 注:1、对发电厂、变电所及大型联合企业等重要回路铝芯电缆,短路最高允许温度200℃。 2、含有锡焊中间接头的电缆,短路最高允许温度为160℃。
附录B 10kV及以下常用电力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性基础值)
B.0.1 1~3kV常用电力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见表B.0.1-1~B.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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