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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4.1.4 电缆终端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安置处引线拉力、风力和地震力作用的要求。

4.1.5 电缆接头的装置类型选择要求。

4.1.5.1 路径高差超过本规范第3.4.1条允许值的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或自容式充油电缆需要分隔油路时,应采用塞止接头。

4.1.5.2 单芯高压电缆实行交叉互联接地的隔断金属护层连接部位,应采用绝缘接头。需按段监察绝缘的交叉互联接地方式相邻单元段的连接,也可采用绝缘接头。 4.1.5.3 电缆线路中需分支接出时,应采用T型或Y型分支接头。 4.1.5.4 三芯与单芯电缆相连时,应采用转换接头。

4.1.5.5 油浸纸绝缘与挤塑绝缘电缆相连时,应采用过渡接头。 4.1.5.6 除上述情况外的电缆连接,应采用直通接头。

4.1.6 电缆接头的构造类型选择,应按连接电缆的绝缘类型、安置环境、作业条件,满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和经济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电缆的接头,应能维持钢铠层纵向连续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宜用软性连接。 (2)需限制温升的大电流接头,宜选用低热阻材料等改善热性能的构造型式。

4.1.7 电缆接头的绝缘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 (2)绝缘接头的绝缘环两侧耐受电压,不得低于所连电缆护层绝缘水平的2倍。 4.1.8 电缆终端、接头的布置,应满足安装维修所需的间距,以及电缆允许弯曲半径的伸缩节配置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端支架构成方式,应利于电缆及其组件的安装;大于1500A的工作电流时,支架构造宜有防止横向磁路闭合等附加发热措施。

(2)邻近电气化交通线路等对电缆金属护层有侵蚀影响的地段,接头设置方式宜便于监察维护。

4.1.9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必须直接接地,且在金属护层上任一点非接地处的正常感应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采取不能任意接触金属护层的安全措施时,不得大于50V。 (2)除(1)项情况外,不得大于100V。

4.1.10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金属护层的接地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不长,能满足本规范第4.1.9条要求时,宜采取在线路一端直接接地(单点互联接地),见图4.1.10-1。

图4.1.10-1一端直接接地 ED—终端;NJ—直通接头

(2)线路较长,一端直接接地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1.9条要求时,35kV及以上电缆线路,水下电缆或35kV以上高压电缆输送容量较小的情况,可采取在线路两端直接接地(全接地),见图4.1.10-2。35kV以上高压电缆线路较短,或利用率很低时,也可采取全接地方式。

图4.1.10-2两端直接接地 ED——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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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1)、(2)项外的较长线路,宜划分适当的单元设置绝缘接头,使电缆金属护层分

隔在三个区段以交叉互联接地,见图4.1.10-3。每单元系统中三个分隔区段的长度宜均等。

图4.1.10-3交叉互联接地

ED—终端;NJ—直通接头;IJ—绝缘接头

4.1.11 35kV以上交流单相电缆金属护层的电气通路仅有单点互联接地时,在位于远距的未直接接地端,应经护层绝缘保护器(金属护层电压限制器)接地。

4.1.12 护层绝缘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最大冲击电流作用下的残压,不得大于电缆护层的冲击耐压被1.4所除数值。 (2)可能最大工频过电压的5S作用下,应能耐受。

(3)可能最大冲击电流累积作用20次后,保护器不得损坏。

4.1.13 电缆护层绝缘保护器的配置选择要求。

4.1.13.1 保护器及其装置,应满足使用环境条件下的耐久可靠、维护简便。 4.1.13.2 保护器的三相连接,可采取中性点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 4.1.13.3 保护器与电缆金属护层的连接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线应尽量短,宜在5m内且采用同轴电缆。 (2)连接线应与电缆护层的绝缘水平一致。

(3)连接线的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通过时的热稳定要求。

4.1.14 交流110kV及以上单芯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宜沿电缆邻近配置并行回流线。 (1)可能出现的工频或冲击感应电压,超过电缆护层绝缘的耐受强度时。 (2)需抑制对电缆邻近弱电线路的电气干扰强度时。

4.1.15 回流线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流线的阻抗及其两端接地电阻,宜与系统内最大零序电流和回流线上感应电压允许值相匹配。

(2)回流线的排列配置方式,宜使电缆正常工作时在回流线产生的损耗最小。 4.1.16 对重要回路且可能有过热部位的高压电缆线路,宜设有温度检测装置。

4.1.17 重要性交流单相高压电缆金属屏蔽层以一端直接接地或交叉互联接地时,该电缆线路宜设有护层绝缘监察装置。 4.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4.2.1 自容式充油电缆必须接有供油装置。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电缆工作的油压变化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油压,在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 (2)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油压,在夏季最高温度满载时,不得大于允许最高工作油压。 (3)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夏季最高温度突增至额定满载时,不宜大于允许最高暂态油压。 (4)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冬季最低温度从满载突然切除时,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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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容许最低工作油压,必须满足维持电缆电气性能的要求;容许最高工作油压、暂态油压,应符合电缆耐受机械强度的能力。且遵守下列规定: (1)容许最低工作油压不得小于0.02MPa。

(2)铅包、铜带径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4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3MPa。

(3)铅包、铜带径向与纵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8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6MPa。

(4)容许最高暂态油压,可按0.5倍容许最高工作油压计。

4.2.3 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可能供油量大于电缆需要供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装置可采用压力油箱。压力油箱的可能供油量,宜按夏季高温满载、冬季低温空载等电缆可能有的工况下油压最大变化范围条件确定。 (2)电缆需要供油量,应计及负荷电流和环境温度变化所引起电缆线路本体及其附件的油量变化总和。

(3)供油装置的供油量,宜有40%的裕度。 (4)电缆线路一端供油方式且当每相仅一台工作供油箱时,对重要回路应另设一台备用供油箱;当每相配有两台及以上工作供油箱时,可不设置备用供油箱。

4.2.4 供油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相分别配置。

(2)一端供油方式当电缆线路两端有较大高差时,宜在较高地位的一端配置。 (3)线路较长当一端供油不能满足容许暂态油压要求时,可在电缆线路两端或油路分段的两端配置。

4.2.5 供油系统及其布置,应使管路较短、部件数量紧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相设置多台供油箱时,应并联连接。

(2)供油管的管径不得小于电缆油道管径,宜用含有塑料或橡皮绝缘护套的铜管。

(3)供油管应经一段不低于电缆护层绝缘强度的耐油性绝缘管再与终端或塞止接头相连。 (4)在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或位移的土质地方,供油箱与终端的基础应整体相连。

(5)户外供油箱宜有遮阳。环境温度低于供油箱工作容许最低温度时,应采取加热等改善措施。

4.2.6 供油系统应按相设有过低、过高油压越限报警功能的监察装置,且使油压事故信号能可靠地传到运行值班处。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便于敷设、维护。

(4)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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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3)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5.1.7)。

表5.1.7 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mm)

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 热力管道 其他管道 平行 交叉 平行 电力电缆 1000 500 150 控制和信号电缆 500 250 100

5.1.8 需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遵照本规范第3.6.5条~第3.6.8条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更宜较远。

(2)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或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盒中。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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