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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1)仅有铜带等径向加强层,容许高差为4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30m。

(2)径向和纵向均有铜带等加强层,容许高差为8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60m。 3.5.3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在流砂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 (3)白蚁严重危害且塑料电缆未有尼龙外套时,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除本条(1)~(3)项外的情况,可采用不带铠装的外护层。

3.5.4 空气中固定敷设电缆时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应具有钢带铠装。 (2)小截面挤塑绝缘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宜具有钢带铠装。

(3)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可具有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需要时,可含有钢丝铠装。

(5)除本条(1)~(4)项外,敷设在梯架或托盘等支承密接的电缆,可不含铠装。 (6)除应按本规范第3.5.1条(3)项的规定采用,以及高温60℃以上场所应采用聚乙烯等耐热外套的电缆外,宜用聚氯乙烯外套。

(7)严禁在封闭式通道内使用纤维外被的明敷电缆。 3.5.5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回路的电缆,应采用橡皮外护层。

3.5.6 放射线作用场所的电缆,应具有适合耐受放射线辐照强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

氯磺化聚乙烯等防护外套。 3.5.7

敷设于保护管中的电缆,应具有挤塑外套;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尚宜含有钢铠层。

3.5.8 水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沟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铠装层承受拉力的电缆,可选用钢带铠装。

(2)江河、湖海中电缆,采用的钢丝铠装型式应满足受力条件。当敷设条件有机械损伤等防范需要时,可选用符合防护、耐蚀性增强要求的外护层。

3.5.9 路径通过不同敷设条件时电缆外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宜选用满足全线条件的同一种或差别尽量少的一种以上型式。

(2)线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可按相应区段分别采用适合的不同型式。 3.6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3.6.1 双重化保护的电流、电压以及直流电源和跳闸控制回路等需增强可靠性的两套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控制电缆。

3.6.2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宜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 3.6.3 3.6.4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宜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超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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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的情况外,可不含金属屏蔽。

3.6.5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有金属屏蔽。

3.6.6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型类的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计入综合抑制干扰措施,满足需降低干扰或过电压的要求。

3.6.6.1位于110kV以上配电装置的弱电控制电缆,宜有总屏蔽、双层式总屏蔽。 3.6.6.2计算机监测系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的屏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量信号,可用总屏蔽。

(2)高电平模拟信号,宜用对绞线芯总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

(3)低电平模拟信号或脉冲量信号,宜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复合总屏蔽。

3.6.6.3 其他情况,应按电磁感应、静电感应和地电位升高等影响因素,采用适宜的屏蔽型式。

3.6.6.4 敷设方式要求电缆具有钢铠、金属套时,应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3.6.7

需降低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可在工作芯数外增加一个接地的备用芯。

3.6.8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屏蔽层,不得构成两点或多点接地,宜用集中式一点接地。

(2)除(1)项等需要一点接地情况外的控制电缆屏蔽层,当电磁感应的干扰较大,宜采用两点接地;静电感应的干扰较大,可用一点接地。双重屏蔽或复合式总屏蔽,宜对内、外屏蔽分用一点、两点接地。

(3)两点接地的选择,还宜考虑在暂态电流作用下屏蔽层不致被烧熔。 3.7 电力电缆截面

3.7.1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

3.7.1.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7.1.2 最大短路电流作用时间产生的热效应,应满足热稳定条件。对非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满足热稳定条件可按短路电流作用下缆芯温度不超过附录A所列允许值。 3.7.1.3 连接回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3.7.1.4 较长距离的大电流回路或35kV以上高压电缆,当符合上述条款时,宜选择经济截面,可按“年费用支出最小”原则。 3.7.1.5 铝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4。

3.7.1.6 水下电缆敷设当需缆芯承受拉力且较合理时,可按抗拉要求选用截面。

3.7.2 对10kV及以下常用电缆按持续工作电流确定允许最小缆芯截面时,宜满足附录B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性基础值)、以及由附录C按下列使用条件差异影响计入校正系数所确定的允许载流量。 (1)环境温度差异。

(2)直埋敷设时土壤热阻系数差异。 (3)电缆多根并列的影响。

(4)户外架空敷设无遮阳时的日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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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不属于本规范第3.7.2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电缆按持续工作电流确定允许最小缆芯截面时,应经计算或测试验证,且计算内容或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频供电回路使用非同轴电缆,应计入非工频情况下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增大损耗发热的影响。 (2)单芯高压电缆以交叉互联接地当单元系统中三个区段不等长时,应计入金属护层的附加损耗发热影响。

(3)敷设于塑料保护管中的电缆,应计入热阻影响;排管中不同孔位的电缆还应分别计入互热因素的影响。 (4)敷设于封闭、半封闭或透气式耐火槽盒中的电缆,应计入包含该型材质及其盒体厚度、尺寸等因素对热阻增大的影响。

(5)施加在电缆上的防火涂料、包带等覆盖层厚度大于1.50mm时,应计入其热阻影响。 (6)沟内电缆埋砂且无经常性水份补充时,应按砂质情况选取大于2.0℃·m/W的热阻系数计入对电缆热阻增大的影响。

3.7.4 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计算持续允许载流量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量较多的该类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 (2)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等能避免水份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宜选取不小于2.0℃·m/W。

3.7.5 确定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并计入实际环境的温升影响。宜符合表3.7.5的规定:

表3.7.5 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 电缆敷设场所 土中直埋 水下 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有热源设备的厂房 有无机械通风 有 无 有 无 无 有 选取的环境温度 埋深处的最热月平均地温 最热月的日最高水温平均值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通风设计温度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通风设计温度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通风设计温度 一般性厂房、室内 户内电缆沟 隧道 隧道 注:当*属于本规范第3.7.4条(1)项的情况时,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7.6 电缆通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时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7.6.1 回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

(1)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较差区段条件选择同一截面。

(2)水下电缆敷设有机械强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时,回路全长可选择同一截面。 (3)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种规格。 3.7.6.2 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宜按区段选择相应合适的缆芯截面。

3.7.7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时,可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 3.7.8

选择短路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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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用系统接线,应采取正常运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年以上规划发展考虑。 (2)短路点应选取在通过电缆回路最大短路电流可能发生处。 (3)宜按三相短路计算。

(4)短路电流作用时间,应取保护切除时间与断路器全分闸时间之和。对电动机等直馈线,应采取主保护时间;其他情况,宜按后备保护计。

3.7.9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还应同时满足所要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线截面。 (2)除(1)项规定的情况外,中性线截面可不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3.7.10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芯线截面选择要求。

3.7.10.1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3.7.9条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尚应按缆芯材质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铜芯,不小于10。 (2)铝芯,不小于16。 3.7.10.2 保护地线的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3.7.10的规定。 表3.7.10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m2)

电缆相芯线截面S S≤16 16<S≤35 S>35 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 S 16 S/2 3.7.11 交流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组成时,宜采用相同截面。 3.7.12 电力电缆金属屏蔽层的有效截面,应满足在可能的暂态电流作用下温升值不超过绝缘与外护层的短路容许最高温度平均值。

4 电缆附件的选择与配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电缆终端的装置类型选择要求。

4.1.1.1 电缆与六氟化硫全封闭电器直接相连时,应采用封闭式终端。 4.1.1.2 电缆与高压变压器直接相连时,应采用象鼻式终端。

4.1.1.3 电缆与电器相连具有整体式插接功能时,应采用可分离式(插接式)终端。 4.1.1.4 除上述情况外,电缆与其他电器或导体相连时,应采用敞开式终端。

4.1.2 电缆终端的构造类型选择,应按电缆电压等级和绝缘类型、安置环境、作业条件,满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和经济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充油电缆相连的终端,应能耐受可能的最高工作油压。

(2)与六氟化硫全封闭电器相连的电缆终端,其接口应能相互配合。

(3)在易爆易燃等不允许有火种场所的电缆终端,应选用无明火作业的构造类型。 4.1.3 电缆终端的绝缘特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端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 (2)终端的外绝缘,应符合安置处海拔高程、污秽环境条件所需泄漏比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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