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恶 Ⅴ内容
1、 十恶 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制《九章律》便有了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在反、大逆叛增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A、 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B、 威胁封建秩序:不道;
C、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2、 特权法
(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人;功,功勋卓著者;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2)请,减,赎,官当,免官。 Ⅵ刑法适用原则
1、 累犯加重原则;
2、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注意案例分析)
3、 自首原则。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发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区分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 4、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
5、 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 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 Ⅶ唐代离婚制 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Ⅷ司法制度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审”。
2、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责任。
(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2)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死刑复核程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八、宋代法制
《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刻板发行的法典。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 九、明代法制 (一)体例 1、《大明律》
(1)篇目条文,共七篇。《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洪武三
13
十年律的刊布,标志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明代立法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刑事特别法),重典治吏,具有残酷性。 十、清代法制——清末、半殖半封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钦定宪法大纲》(仿日本的实君制君主立宪制)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用资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君权宪法化。采用实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 2、《十九信条》1911年
(1)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2)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 (3)属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二)行律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
(1)性质:过渡性法典。 (2)体例内容: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改原体例,更为自名例至河防三十门,新旧体例折衷所致;
③改革刑罚,废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取代封建制五刑; ④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编,但未能施行。 (1)结构:
①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A将非科刑定罪内容删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 B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体例;
②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近代五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将身体刑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 (2)内容
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罪刑法定;
②对封建刑法制度大量删削,等级特权法等,确定了平等地位; ③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定的法典,影响着我国半殖半封的刑事立法。 (三)名词解释: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定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定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四)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沈家本、松冈义正
(1)民法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由修定法律馆主持,聘外国人修定,汲取西方近代民法内容;
(2)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大清民律草案》不是成熟的法律草案,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北京政府民法草案第二次修订时的基础。 (五)司法制度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诉/刑诉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本国法律裁判。
2、会审制度:1864年,清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 3、司法机构改革 开始追求司法独立 中央
14
(1)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
(2)大理事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废除三法司制,确立近代中央司法机关制度。 (3)设总检察厅,将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检合署——地方检察机构位于同级地方审判机构之内。 地方
(1)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 (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入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审判合议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4、诉讼制度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此后,中国始有律师制度。 十一、民国法制
(一)五权宪法。1906年,孙中山首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内容:
(1)确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内容和性质;
(2)确定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多民族国家; (3)确定民国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4)确定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确定《临时约法》的最高效率和修改程序。
题例:
1.刑罚衍变(P49)
主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清末《现刑律》——罚金、徒、流、遣、死; 《新刑律》——罚金、拘役、有期、无期、死。
附加刑:周——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 秦——笞、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
汉——废肉刑代以笞刑;斩右趾刑改为弃市,以轻改重;后肉刑四种又改为宫刑和斩右趾刑两种。 明——五刑、充军刑、枷号刑、廷杖制度。 2.贵族官僚特权法——同罪异罚
(1)周: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僚触犯普通罪名时,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非严格依法,而是由上层贵族或周王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2)汉: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西汉时,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凡经上请,一般可减刑或免刑。
(3)曹魏《新律》首次提出“八议”制度。八议入律。 (4)《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以官抵罪。
(5)唐: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以此将贵族官员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
(6)清末《大清新刑律》删除等级特权法,确定法律上平等地位。 3.篇章体例的衍变
(1)战国《法经》六篇,设《具律》为总则性篇章; (2)秦改法为律,作六法; (3)汉律六十章。《九章律》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合为九章。
15
(4)三国两晋
魏《新律》增至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晋律》增至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北齐律》省并为十二篇。将《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5)隋《开皇律》十二篇结构。改《禁卫》为《卫禁》;《户律》为《户婚》;《捕断》改为《捕亡》和《断狱》。封建刑律十二篇体例最终确立,沿用至明朝。 (6)明《大明律》共七篇。《名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标志明代基本法典最后定型,影响清代立法格局。 (7)清
《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自名例分为30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4、法律儒家化。
(1)夏——有不孝罪;
(2)周——礼—尊尊亲亲;老幼减免刑罚;
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贷。
(3)汉——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 罪名:亲亲得相首匿——具有伦理性。
(4)南北朝——重罪十条,始于北齐,为后世所承袭。
罪名:服制定罪《晋律》首创;留养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5)隋——“十恶罪”
(6)唐——十恶重惩。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7)清末删除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据的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