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下载本文

XXX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 安全监察科与矿内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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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 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或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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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三条 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臵设臵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靠近台阶坡顶、坡底的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设备上。 第二十七条 载货交通工具的货厢内不得载人。 第二十八条 矿用设备不准搭乘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米(含2米)的高空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臵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

第三十条 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部位等。

第三十二条 在不能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十三条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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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设备。

第三十六条 来矿参观人员,必须经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矿有关人员带领,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参观地点,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三十七条 采场内有火区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臵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已配臵的安全防护装臵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 绝缘用品、用具应该正确存放,严禁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总高度低于3米的各类机动设备在下坑时,必须配备高杆旗,要求旗面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3.5米。

第四十二条 凡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各类机动车辆在下坑时必须配备警示灯,必须保持警示灯正常闪烁。

第四十三条 车辆停放时,应该选择在安全可视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清楚作业环境。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爆破警戒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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