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剂:减水剂、引气剂、膨胀剂、密实剂和防水剂。 3、地下室防水构造做法(图见中南标图集) (1)、卷材防水 (2)、防水混凝土防水 (3)、涂膜防水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 ——2008
4.1.1 防水混凝土应通过调整配合比,掺加外加剂、掺合料配制而成,抗渗等级不得低于S6。
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 <10 S6 10 ~ 20 S8 20 ~ 30 S10 30 ~ 40 S12 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
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4.1.7 防水混凝土结构,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4.3.2 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混凝土结构主体的迎水面。
4.3.3 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应铺设在结构底板垫层至墙体防水设防高度的结构基面上,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4.3.4 卷材防水层为一或二层。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不应小于3mm,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4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6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2.4mm。 4.3.5 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或45°(135°)折角,其尺寸视卷材品质确定。阴阳角处、阴阳角等特殊部位,应增贴1~2层相同的卷材,宽度不宜小于500mm。 4.3.6 卷材应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第七节 高层建筑的楼梯、电梯和防火要求 一、楼梯的布置
(一)布置要求——按照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电梯的同时应配置辅助楼梯,供电梯发生故障时使用,也可供低层部分或邻近楼层之间使用。至少有一座楼梯应靠近电梯布置,以便灵活使用,并有利于安全疏散。布置方式见教材图1~69。 (二)、安全疏散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的要求。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1500 备注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2500 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三级 5层 1200 — 四级 2层 600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级 —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室)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m2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m2 ;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m2 ;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m2 。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疏散楼梯的设置
1、疏散楼梯间的布置方式——接近电梯厅;有双向疏散出口。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记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侯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人 数 数 (㎡) 一、二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 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 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并。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