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0月27日自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2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4年6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
分委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根据市长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撤回任免案,应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于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上任命。个别确需推迟任命的,市长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
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业务范围变动、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案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和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由“一府两院” 提出的任免案, 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召开主任会议时,由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说明任免理由。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第十五条 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被提名人重大问题的,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考察不充分、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该到会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事项按照《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提案人到会宣读议案、介绍任免情况,说明任免理由。
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时,提案人到会宣读议案、介绍任免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案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和副检察长到会宣读议案、介绍任免情况、说明任免理由。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任免案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名。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二条 任免案通过后,向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 决定代理职务和批准任命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需要报送上一级机关批准的,待批准后方能到职或离职。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应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