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即公司以国有资本投入所产生的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在其国有资产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最大限度上降低了国家为整个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买单的风险。
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即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吉者地方人民下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权利。除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方或股东。
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一般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互相分工制约,形成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国家一人,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可直接行使投资者决策权力,无需成立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也是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任命。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
1.国家对企业责任有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 2.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 3.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 4.有利于政企分开;
5.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后,其不再拥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拥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监督是通过行使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方式实现。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首先体现在必须对国家所拥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进行登记备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必须汇总所持有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所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名称、行业性质和出资额等信息,以便国家全局掌握国家所投资的国有公司的基本信息。其次,国家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授权单位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同时,通过每一年度对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和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保证国家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的投资因为公司资产价值或资产质量的提高而得到提升。
国有独资公司投权管理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国有狡公司股权的鼾(包括国有股权划转、出让、变更、拍卖)。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国有股权的处置必须取得持有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严格说来,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构进行决策。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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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不定的决策权。董事会除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中,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只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的成员中指定。
(2)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十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法律特征及设立条件、程序,理解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多以选择、判断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多选】、【08、10多选】、【08、1单选、多选、判断】、【07、10单选】、【07、1判断】。 串讲内容:
一、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定义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合资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合资有限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属性,如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股东参加管理等。此外,合资有限公司还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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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最大特征。没有外国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一般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没有中国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只是一般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没有中国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外资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合资有限公司中存在两类国籍不同的股东,才由专门的立法对其加以调整,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2.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一经核准注册,颁发营业热照,公司即告成立。而合资有限公司因其有股东来自外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引进外资应由有关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因此,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即使符合公司的成立条件,还必须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公司才告成立。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一、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重点)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概述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 (二)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积极条件
所谓积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不得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会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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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与一般董事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董事长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参与各种经营活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履行职责。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人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年。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合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资公司的重大问题。《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公司章程的的修改; (2)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公司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资有限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工会组织
《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张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重点) (一)合资公司的资本制度模式 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二)合资各方的出资问题 1.外资的出资比例
在合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资有限公司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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