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的暂行办法》(温政办[20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培训方案: 1、培训的目的:通过职业道德、公文写作能力和行政管理理论的培训,从总体上提高我市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正、廉洁、精干、高效的事业单位职员队伍。 2、培训科目设立:设四门,内容涉及职业道德、邓小平理论概述、公务文书处理知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等。 3、培训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 4、培训时间总体安排:一年举办二期,分别上半年一期,下半年一期,每期培训时间为2周,共70个课时。其中一周时间集中面授,一周时间自学复习。分三个阶段,集中面授阶段、自学复习阶段、考试阶段。 5、培训结束后考试、考查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项目分别为公务文书处理知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二门。
考查项目为职业道德、邓小平理论概述。 考试形式:书面开卷或闭卷考试 考查形式:写出学习体会 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
四门均为60分以上为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及存入本人档案的成绩单,作为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如不及格,予以淘汰。
6、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培训考试具体工作委托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由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制定出具体的培训大纲负责实施。考核考试由市人事局负责实行。
7、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任职培训的对象须经过资格审定。
市直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定后,开具同意参加任职培训通知书,凭任职培训通知书到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注册。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各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负责审定后,报市人事局复核,由市人事局开具同意参加任职培训通知书,凭任职培训通知书到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注册。
8、培训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四、现行执行工资标准为职员工资标准,但身份为工人,而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属不属职员设置范围?
答:根据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三条第1款规定,以现行岗位来确定。应该属于职员等级设置范围。 五、某人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现要求转为行政管理岗位,其职员等级如何确定?
答:根据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四条第7款规定,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予以转岗。若同意转岗的,则职员等级可按文件中第四条第7款规定确定。转到管理岗位工作一年内,其待遇按原职务待遇发放,满一年后按所确定职员等级享受待遇。
六、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护士转为职员后是否取消教护龄津贴?提高工资标准10%是否继续享受?
答:教师、护士转为行政管理人员岗位的,其教护龄津贴、提高工资标准10%能否继续享受按浙改工[1986]17号、浙劳人复[1989]225号、浙人薪[1997]220号、浙改工[1987]7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从次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对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育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教龄津贴。
七、如何填报《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设置审批表》?对栏目中“拟设置非领导职务职员数”与“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职员人数”如何理解?
答:《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设置审批表》是一张经常性使用的表格,故各单位首次使用时,对表格中的各个栏目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来填写。“拟设置非领导职务职员数”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可以配置的职员数。“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职员人数”首次填写时,只填单位领导享受相应的职员等级。
八、单位的财务会计、图书、档案管理岗位可否按职员岗位设置?
答:根据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三条第1款规定,以现行岗位来确定。其财务会计、图书管理、档案管理岗位属于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故不能按职员岗位来设置。
九、在职员设置中职员学历条件可否放宽?符合四级副职员条件人数较多,职数有限,可否增加职数?任职条件还差几个月是否可以报批?或先参加培训?
答:严格按照温政办[2001]84号文件规定办法,不存在放宽条件和增加职数及先培训等。
十、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后兼行政管理工作(工资还按专业技术工资标准),其兼行政管理工作时间可否作为行政管理工作时间计算?
答: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原则上按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来确定。对于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后兼行政管理工作(仍
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其兼行政管理工作时间,除有单位任命为行政职务外,其余均不能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年限。
十一、现有行政管理工作时间何时起计算?现有职员任职时间何时起计算?
答:行政管理工作时间从本人实际从事行政管理岗位时间起计算。对于现有职员任职时间的计算,属于单位领导以担任领导职务时间起计算职员任职时间;属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以执行职员的工资标准时间起计算职员任职时间。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