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下载本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

前言:鉴于我校法理学考试的灵活性和思想性,结合本人对西政法理学科重点内容的体悟,特简结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名家经典的思想(侧重自然法学派),此鉴!需说明者如下:

1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卢梭、新自然法学派的诸位大家(富勒、德沃金、罗尔斯)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对其思想体系及其基本立论、观点必须非常熟悉。应对分析题、论述题以及最后小论文。另外,可适当关注:奥斯汀、拉兹、韦伯、庞德。

2 新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对其观点、思想体系只需比较熟悉,考试出大题涉及的可能性不大。但对其名言及基本立论,如“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汀)则要会辩证分析。 3 此简结的第一编和第二编可作为法律思想史的线索掌握,对自然法学派的三个形成阶段做宏观性的把握,可应对选择题

4 推荐大家有空浏览一下校园网主页的“法理学论坛”和“西政法学研究所”,受益必良多 5 推荐赵明老师两本书应对案例分析:《法意3000年》;《正义的历史镜像》。 6 新自然法学派可参看《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不再总结。本小结只简述到黑格尔。 —— 以上是本人观点,诸君择善而从,择不善而弃。祝成功! 第一编 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1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2)显著的自然法倾向

(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

(4)较大的依附性(依附于哲学和伦理学)

2 古罗马思想的主要特点:——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影响 (1)实践性突出 (2)理论上发展

(3)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 (4)专制主义倾向强烈 (5)神权政治的出现

3 古希腊前期知者的法律思想

(1)哲学观点:智者派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对传统事物倾向于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否认抽象的正义原则,以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高尔吉亚:‘怀疑主义’三命题

(2)政治观点:特拉西马库——“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强权即公理”;

阿吉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3)法律观点:大多主张自然法。安提丰:“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 4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的两项罪名:1 否定城邦公认神,引进新神;2 腐蚀、蛊惑青年

(1) 哲学观点:真理应该有客观标准。美德即知识,知识即美德。最高最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政治的美德是管理城邦事务的艺术。

(2) 政治观点:城邦应由“知识贵族”统治

“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他称之为君主制;而违反民意,不是建立在法律而是建立在统治者专横之上的政权,他称之为jin主制;如果由实行法制的人进行统治,他称为贵族制;如果由财富进行统治,他称其为寡头制;而如果由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

他称其为民主制” ——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反对以上各种政制,特别是他坚决反对民主制,认为当时的雅典民主制已经衰落。而民主制的主要缺陷在于:由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够格,公民大会缺乏智慧,无知的人变成了统帅。他的理想是“哲人统治”。

(3)法律观点: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律与城邦是内在统一的。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两者本质统一。强调对法律的严格遵守。“我确信,凡符合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5 伊壁鸠鲁学派

“我们所谓的快乐,是指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快乐是善,快乐是幸福 自由的获得全靠懂得“一切取决于我们自己”和“不依仗别人”。

“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是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6 斯多葛学派——芝诺创立

欲念“是灵魂的波动,违背健全的思想和反对自然”。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这是道德高尚生活绝对必要的因素。

极力鼓吹自然法,认为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因为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 7 柏拉图

“阿卡德米”学园

“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利和聪明才智合而为一” —— 理想国

“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法律),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 法律篇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 1 正义:克法洛斯:“正义就是欠债还债”,正义就是归还、遗留或给予属于他人的一切,正

义是好的,有益的,不仅对于归还者有益,而且对接收者也有益。 玻勒马霍斯:正义就是帮助朋友和损害敌人 色拉叙马霍斯:“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2 理性、意志、欲望三种品行

3 正义——智慧、勇敢、节制 四种美德

4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关系中。 “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社和他天性的职务。”

“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时,便有了正义,

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5 法律与正义是一致的,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理想的国家制度 1 国家与立法的起源

城邦根源于人的需要:“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 家庭——家庭联合体——更大的联合体——审查生活规则,原始立法 2 国家的阶级构成

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 3 “共产、共妻、共子”制度 4 教育制度

体育、音乐(20岁之前的初级教育)——数学、天文学、逻辑学(20到30岁的高级教育,培养人的威严、正义和勇敢)——军人、武士——统治者 5 “第二好国家”:

(1)政体是混合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混合,即贵族制); (2)阶级结构——公民、工匠和商人、奴隶

(3)“次优国家“的原则:一是父母照管他们的孩子和后代;二是出身高贵者统治出身低贱者;三是长辈管教年轻人;四是主人管辖奴隶;五是强者统治弱者;六是聪明人领导无知的人;七是权威统治一切人。

(4)次优国家要进行“法律的统制”

(5)次优国家的机构:37人担任领导者;360人组成议会,行使最高权力;10人组成夜间会议,维护国家安全 三、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

1 哲学家“即永远酷爱那种能让他们看到永恒的不受产生和灭亡过程影响的实体的知识” 2 《理想国》的五种政体:

(1)王政或贵族政体——“智”(最好的政体) (2)荣誉政体(或武力政体)——“气” (3)寡头政体(或财力政体)——“欲” (4)民主政体—— 自由

(5)jin主政体(或暴君政体)

《政治家》的 正常政体:一人君主立宪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变态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

《法律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混合——即贵族制 四、法律和法治

1 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注重美德的整体”;同时立法者所立法的国家应是:自由的、团结的、智慧的

2 立法的技术:立法由正文和序言组成,序言用于阐述“理由” 3 法的执行和遵守

4 法治:法律应是主人,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国家的兴亡不是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而是取决于法律的权威 8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雅典政制》 一、正义论的政治法律观

善——美德、正义

“善、德就在于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 —— 《政治学》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 《政治学》

分配正义——是自然造成的,固定不变vs 矫正(平均)正义——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 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二、国家(城邦)的起源和特征

“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 “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 —— 《政治学》 三、政体理论

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参见柏拉图)

中间型政体——中产阶级治国(中庸思想)——立宪、法治治国

四、理想的国家制度

政体三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司法)机能,是“三权分立”的起源 五、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 “法律是一种规章,执政者用它来掌握权力并检察和处理一切违法者”

2 法律是一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 3 法律是一种正义,“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4 法律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 5 法律具有可变性和稳定性

“变革实在是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 ——《政治学》

分类:1 基本法(宪法)和非基本法;2 自然法和人定法;3 习惯法和成文法

“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为,习惯法往往反映了自然法的精神。——《政治学》

六、法制的内涵和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氏的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 ——《政治学》

第二编 近代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1 以理性主义思想为前提:自然理性、人的理性、哲学理性(德) 2 以自然法为旗帜

自然状态:1 性恶论——霍布斯“狼与狼”;2 性善论——洛克“完美无暇的美好状态” 3 中性论——卢梭,人性无善恶,自然状态是为了论证的需要 自然权利

自然法:1 格劳秀斯:“各得其所有,各偿其所负”;

2 霍布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 洛克: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由和权利

3 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武器:1 君主契约论(格劳秀斯与霍布斯);2 委托契约论(洛克);

3 人民契约论(卢梭)

1 格劳秀斯(1583—1645)

“自然法是如此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改变。因为上帝的权力虽然无限,但有一些事物即使拥有无限的权力也是不能动摇的。例如,就像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善。” ——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 一、理性主义自然法

1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是合乎“人性”的,合乎自然规律的。 自然至上原则

2与以往将自然法学说归于自然规律或神意不同,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存在于人的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和基础。

“一切的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不能适用于人类的。” —— 《战争与和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