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1) - 图文 下载本文

上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也应填写“联系卡”交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转基层追访。

8.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附件6.5):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

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

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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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

3. 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孕管卡”的统一印制、分发,所需工本费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调剂。

4.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辖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5. 市级、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6.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并及时将孕管卡转建卡单位,或执行辖区内“孕管卡”运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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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孕产妇死亡应立即通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在7天内主动提供书面住院治疗抢救经过资料,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与评审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爱婴医院报表并及时上报。

3. 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高危门诊须由高年主治以上医师负责,重度高危孕产妇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治。

4.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危急重孕产妇应由医务科报告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

5.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6.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 7.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职责

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

2.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含工本费)、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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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

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

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含边远山区的家庭接生人员)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村级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管卡,并追踪落实孕妇定期产前检查。

2. 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3. 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乡镇卫生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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