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1) - 图文 下载本文

第六条 产时保健

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 产褥期保健

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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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

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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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

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及“高危妊娠预约表、卡”,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一式二份,一份留底),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该孕妇所住院的科室应将孕妇的有关信息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应及时通知孕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追踪管理。

5. 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转诊。

第九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 1. 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附件2):

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及民营助产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2周一次反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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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

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外卡)(附件3):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转建卡单位,或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

3. 产前检查记录单(内卡)(附件4):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附件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

5. 高危妊娠登记簿(附件6.2):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6. 高危妊娠预约表、卡(附件6.3):凡高危孕妇每次产前检查后应预约下次检查日期;负责高危孕妇管理的责任医护人员应定期查看预约表、卡,未及时就诊的应追访。

7. 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附件6.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联系卡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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