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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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附件1)
(一)孕早期(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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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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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即外
卡,以下简称“孕管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即内卡)。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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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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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
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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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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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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