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 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6.7 斜道
6.7.1 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 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6.7.2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5)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本规范第6.4.1~6.4.6条的规定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的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6.7.3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2)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6.8 模板支架
6.8.1 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6.3.3、6.3.5条的规定; (2)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3) 设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用取可靠措施固定; (4) 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外,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 6.8.2 满堂模板支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 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7.1.1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第8.1.1~8.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于自然地坪50mm。
7.2.3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设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4)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 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7.3.5 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构造规定;
(2)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7.3.6 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 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 独立或附墙砖柱。
7.3.7 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7.3.8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
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7.3.9 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构造规定。 7.3.10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3.11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1);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
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
图7.3.11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
7.3.12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支; (4)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7.3.13 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4 拆除
7.4.1 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规定; (5)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8.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4的规定。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8.1.4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