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⑤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⑥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⑦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36、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答: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7、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答: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38、纪委三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①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③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9、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其工作应当如何安排?
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他低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40、初步核实的时限是多少天?怎么计算?
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如何计算,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计算,至纪检监察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41、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答: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42、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答: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3、各级党代表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44、改变或撤销处分时,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答: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45、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46、什么是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
答: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47、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答:1、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3、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48、什么是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包括哪几部分?
答: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
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9、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答:①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②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③乡(镇)政府及其正、副乡(镇)长;
④乡(镇)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⑤县政府直属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0、某县监察局在查处某小学校长刘某(由县教育局任命)私分公款问题过程中,认定该小学的教师李某等人也构成违纪。除了给予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县监察局对李某等多名教师给予了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此,李某等人不服,以他们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为由向监察局提出申诉。经复审,县监察局认为李某等人的申诉有理,遂决定撤销原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对李某等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请问:县监察局对李某等小学教师作出免予处分决定的做法对吗?监察机关可以给予小学教师行政处分吗?
答: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监察权限,依法实施监察。本案中,李某等人既非国家公务员,亦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县监察局直接给予李某等人行政处分的做法,于法无据,其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从这个角度说,县监察局决定撤销原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是,基于李某等人不是监察对象这一事实,县监察局重新作出对李某等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如县监察局在调查刘某私分公款问题过程中,认定李某等人也存在违纪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可采用发工作建议书的形式,由其主管单位对李某等人作相应的处理。
51、什么是行政监察?
答: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法制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5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应如何执行?
答: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53、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四种情况是哪些?
答:①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②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③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54、对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四不准纪律要求是哪些?
答:①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②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③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④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55、纪检机关对党员、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受理范围是哪些?
答: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⑥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56、什么是信访举报工作?
答: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57、什么是检举?
答: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或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58、什么是控告?
答:控告是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或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59、对不需要立案的信访举报如何处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材料经过初核(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核(初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