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XX律师事务所 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结案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管理方式。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 如委托人指定承办律师,由被指定律师具体承办案件;如委托人未指定承办律师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三) 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四)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案件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委托人说明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由律师事务所主任重新指派律师办理。
(五) 律师事务所建立收结案登记簿,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六) 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二、收费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收费管理方式。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三)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应一事一议,应当报律师事务所
主任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人员根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除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方可出具律所证明文件。
(六)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费。特殊情况下,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可酌情退费。
(七)律师事务所根据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