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市场发展报告 下载本文

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

表1 2013年新国五条的五项具体措施

编号 措施 主要内容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 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 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 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1 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2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3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4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5 加强市场监管 1、新国五条出台显示政府坚持控制房价决心

自2011年起政府开始公布房价控制目标,制定房价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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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新国五条的出台显示了政府仍旧坚持控制房价不动摇的政策导向。此次新国五条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对城市级别加以限定、细化,表明了中央政府即将更严格地审查各地控制目标和控制结果。今年监管重点倾向于增加存量地块供应,同时要保证供应地块的有效性,一方面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增加对中小户型楼市供应压力的应对。新国五条还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因此公租房需求将有所增加。

2、住建部连续出台住房保障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 自2013年1月24日起,住建部连续5次出台政策文件,从住房保证和房地产市场监管量方面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管理的意义,并要求各地方切实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改造、建设工作,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坚决依照中央反腐倡廉的部署要求,加强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机制。要求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公开市场信息,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更加完善规范的房地产市场。

表2 2013年住建部住房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24日 政策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2013年04月0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政策措施内容 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档案资料建档和信息化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加快落实年度建设任务。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不断提高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完善保6

发布时间 政策文件名称 政策措施内容 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住房保障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严肃住房保障工作纪律。 2013年10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规范行政行为,监控权力运行,建立职责清晰、制度健全、风险可控、层级监管的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设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做出部分修改 2013年10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税费的政策调整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前后出台共三项与土地税费调整有关的文件,内容涉及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以及房改用户未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税费缴纳,明确土地营业税征收和退税范围,并减免房改用户在未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2013年4月15日出台的《关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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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了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退税标准。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指出,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臵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表3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税的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 2013年4月15日 政策文件名称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工作,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狠抓落实,强化督导检查。 8

政策措施内容 明确指出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退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