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宁夏龙门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重川市金凤区北云京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风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川市花果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川市金凤区黄南河43号
法定代表人:杨力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
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并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指令申请人限期支付工资,否则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不存在拖欠28名工人工资拒绝支付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与工程总承包重庆文圣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川分公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承建工程,在2014年8月25日前完成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但重庆文圣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川分公因资金问题,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已完成施工产值,按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5%以上,但实际仅支付了部分期工程款。申请人前期施工投入大量成本,因工程总承包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申请人资金链断裂,公司运作艰难,无任何能力支付民工工
资。申请人客观上不具备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能力,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为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积极与开发公司沟通,推动项目尽快走出困境;另一方面多方筹措资金,尽一切可能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因某工程项目所面临的困难已远远超出申请人的想象,尽管申请人再三努力,仍无法从根本上即刻解决农民工的工资,但申请人的态度和行为是积极的,并非恶意欠薪,主观上也没有过错。行政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有合法、适时、正当、合理等属性,不能随意作出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的处理决定,如果申请人不能支付拖欠的工资将面临让申请人缴纳罚款的风险,不但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反而让申请人处于一种更加困难的境地。本案引发的原因是开发公司拖欠申请人巨额的工程款而导致申请人无力支付民工工资,但结果是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而开发公司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同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前,就已经至被申请人处提交关于本次拖欠工人工资的书面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人根本未调查和采纳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应依法向工程发包方重庆文圣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川分公司下达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在申请人完成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但重庆文圣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川分公司因资金问题,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前期施工投入大量成本,因工程总承包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申请人资金链断裂,公司运作艰难,无任何能力支付民工工资。申请人客观上不具
备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能力,是无法执行。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应由重庆文圣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川分公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人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书。 此致
重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宁夏龙门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