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 款 发 放 操 作 规 程 参考文本 下载本文

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共有财产抵押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对需经董事会同意才能借款、担保的,要依据条款规定,确认董事会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任何决定,都要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即为调查决定的有效性。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物的合法性。 据担保法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上述情况都不得办理抵押。

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十一)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1、审查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

3、是否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

投机性经营;

4、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是否已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 5、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 6、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报关证; 7、特殊行业应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生产许可证;

(十二)认定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要约、日期是否齐全等。

(十三)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核实,认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

二、借款安全性的调查认定

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借款安全性调查认定的要点如下: 贷款公司必须评估项目业主的担保能力。站在贷款公司角度,项目业主担保能力分析就是贷款公司的安全性分析。依据《担保法》的分类,借款人的担保能力可以区分为抵押能力、质押能力和保证能力。

1、项目抵押能力分析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用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通常有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浮动设押等形式。分析借款项目的抵押能力要放止走入两个误区:

(1)是以贷款抵押物来取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抵押虽然可以为贷款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但是它不能取代借款合同的基本安排,也不会改善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反,只有借款人的整体信用状况才是借款人抵押能力产生的前提。

(2)贷款抵押并不能确保贷款的完全偿还。贷款抵押不等于贷款保险,贷款公司虽然可以通过抵押影响或控制一个潜在的还款来源,但并不能确保这一潜在的还款来源就能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贷款的抵押只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到了不得不动用第二还款来源时,往往已难以确保贷款公司债权的保全。

分析借款人的抵押能力要把握以下三方面。 (1)抵押品的确定

贷款人选择的抵押品应是借款人的贵重财产或者是生产经营必须的财产。1、管理性强。体积小,占用空间少而价值大,不易受损变质而又便于管理监督。2、流动性强。法律允许自由买卖或折价的财产,而且是有市场易于变现的财产。

(2)抵押价值的取得

三种途径1、是参照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由账面价值确定; 2、是聘用中介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现实价值确定;3、是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堪察结合抵押率评估,由拍卖价值(清算价值)确定。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第三种途径。 (3)抵押物的变现力

抵押合同签订后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而扫清抵押物实现变现力的法律障碍。个人多余住房抵押的办理委托买卖公证书,同时办理他权登记。

抵押合同还必须明确抵押物变现质对贷款公司债权清偿的优先序位,确保其法律有效性。

对抵押物权属进行评估,还要审查抵押人是否已设定抵押物的价值部分再作抵押;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有抵押人对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以及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抵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所有,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的文件等。

抵押贷款额度应该根据抵押物资产评估值与抵押率来确定。抵押率是评价贷款项目抵押能力的核心指标。计算公式为: 抵押率=贷款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总额×100﹪.

2、项目的质押能力

质押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贷款公司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 (1) 占有的方式不同

抵押中的抵押人原则上不向抵押权人移交财产占有;质押中的质物占有权原则上应移交给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