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法性的调查:
对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担保法、 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借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认定。 依据贷款操作规程,借款合法性认定的要点如下: (一)借款人、企业、担保人、担保企业的法人资格
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重点查验借款人、借款企业、担保人、担保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看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局管理规定办理年检;是否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认定借款企业是否属于银监局规定的贷款对象范围,是否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
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如约偿还本息的可靠性程度进行测评或审查,是对贷款决策的充分依据和关键环节。资信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历史悠久、信誉卓著的各大商业银行对借款的资信评估各有其个性,但又有其共性。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贷款通则》规定:我们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以前,应该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以前的履约情况、经营效果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通过资信评估,准
确把握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和贷款的偿还安排等。
(三)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
贷款公司在考虑提供贷款时,首先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全面评价以便信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对素无业务往来的初次借款人更有必要评价其信用。对过去有过业务往来,关系良好的老客户也应定期评价信用,因为借款人的信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四)借款人法定资格审查:
1、借款人必须是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
2、借款人必须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3、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必须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4、如是项目其资本金必须达到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必须低于规定的比例。如70﹪. 6、必须落实有完善的、符合法律的担保、抵押措施。 (五)借款人组织机构与人员构成审查:
任何企业都应设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贷款项目评估时应十分重视机构人员构成的审查。在生产要素中,人是第一位的,没有人,没有按一定形式组织起来并掌握生产技术、具有管理能力的人,任何事均无从谈起。贷款公司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审查:
1、企业法人的政治素质如何,其工作经历、文化水平、知识机构与工作能力等业务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合理、协调、高效”原则,是否适应贷款项目的执行。
3、企业领导班子是否健全,企业的领导力量、领导水平、经营作风、管理经验如何,是否熟悉本行业务。
4、企业的劳动力资源是否充足,现有职工人数、人员构成、工资水平、技术力量和劳动生产率情况如何,其中重点审查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是否领先同行业。职工文化素质是否适应本行业采用的技术方式和技术方法。
5、企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 6、企业科研团队的开发能力如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营销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现金流量的结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等全面考察。 (六)自然人的资格;
对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应调查认定如下: 1、其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调查认定其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 2、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保证人资格:
对保证人资格审查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调查
认定保证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未经授权的职能部门等,不具备保证资格的范畴。
(八)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真实性、有效性;对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
1、要查验其身份证原件是否之真实有效,身份证是否伪造、是否过期;
2、要核对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
3、要核实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率。
对授权委托人签名的,要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授权委托书,调查认定授权委托人签名属于授权委托事项、权限、期限(间)等有效范围。
(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借款,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要分析借款人的自由资金构成情况,由谁出资,所占份额多少,各方资金是否到位,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应审查借款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债务偿还方式,确定贷款偿还责任是借款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