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下载本文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需要对有关物品或者证据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当制作现场采样记录,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交付当事人,需要委托检验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并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现场所采集的样品应当标明编号、注明日期并及时送检。

第二十条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交当事人一份;按程序相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

采取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程序相应制作《冻结决定书》《冻结延期决定书》《解除冻结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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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

复印件、复制件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并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视听资料须注明取证时间、地点和取证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和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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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批准后终止案件;涉嫌犯罪的,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争议焦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所适用的依据等。

对于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采取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因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节 听 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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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通知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第三人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举行听证的相关事项。

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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